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台國(四)字第0950191302C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縣(市)政府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縣(市)政府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杜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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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縣(市)政府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七、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各縣(市)政府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研提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送本部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據以辦理。
(二) 各縣(市)政府所擬實施計畫送本部後,由本部依審查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案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納入地方預算,如有未及完成預算程序之項目,應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二) 補助款採一次撥付方式辦理,如有結餘,應繳回本部。確定無法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者,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繳回所餘款項。
(三) 經費之核銷,各縣(市)政府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餘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師取得學校之書面同意者,得單獨教學。
(二) 第七點第二款之實施計畫,各縣(市)政府應邀集府內相關單位及相關學校研商可行方案。
(三) 引進方式依本部推動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合作團隊實施計畫之規定,引進外籍英語教師之資格比照本部規範,其薪資待遇不得超過本部規定之前提,進行招募。
十一、 補充事項
各縣(市)政府為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而依本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商借教師至國外學校服務實施要點,商借教師至國外學校服務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申請補助。其商借教師出國之機票款等,得由本要點第五點之一之行政業務費支應;因商借教師出國所需聘任代理代課教師之費用等,得由本要點第五點之二之人事費支應。但行政業務費及金門、連江縣之人事費,不得超出本部核配予各縣(市)政府之額度。
相關網址: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3032/ch05/type2/gov40/num17/E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