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發會與成績評量委員會有關評量事務之執掌區分

學校關於推動評量品質提升與規劃的事務執掌分配,如何區分與運作建議,對於初任主任或是非教務主任歷練的校長而言,常常造成困難,提供一些想法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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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組織成員與目的應該都不同。

壹、課程發展委員會(簡稱課發會)之組織與職掌:

一、法源依據與職掌:

一、組織依據與職掌: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要點,第3點.課程實施有關內容如下

(1)組織

A.各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於學期上課前完成學校課程計畫之規劃、決定各年級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審查自編教科用書及設計教學主題與教學活動,並負責課程與教學評鑑。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之。

B.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家長及社區代表等,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C.學校得考量地區特性、學校規模及國中小之連貫性,聯合成立校際之課程發展委員會。小型學校亦得配合實際需要,合併數個領域小組成為一個跨領域課程小組。

(2)課程計畫

A.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因素,結合全體教師及社區資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審慎規劃全校課程計畫。

B.學校課程計畫應含各領域課程計畫及彈性學習節數課程計畫,內容包含:「學年/學期學習目標、能力指標、對應能力指標之單元名稱、節數、評量方式、備註」等相關項目

(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要點所列內容)

可以得出下列四點結論:

(一)課程發展委員會之設置有法源依據。

(二)委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社區代表;並可設

諮詢委員。

(三)負有審查全校課程計劃之責任。

(四)配合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整體規劃教學主題與教學活動、評量方式。

二、基層實際運作主要職掌:

(一)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因素,結合全體教師和社區資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統整各學習領域及跨領域課程計畫,於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審慎規劃、擬定下一學年度學校總體課程計畫。

(二)審查各學習領域及跨領域統整課程計畫。內容包含:「學年/學期學習目標、能力指標、對應能力指標之單元名稱、節數、評量方式、備註」等項目,且應融入有關兩性、環境、資訊、家政、人權、生涯發展等六大議題。

(三)擬定本校「教科用書選用要點」。

(四)審查自編教科用書及全校性、全年級使用之自編教材。

(五)決定各學習領域之學習節數及彈性學習節數。

(六)協助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之發展,協調或議決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無法議決之事項。

(七)審查學校申請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

(八)規劃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畫,增進專業成長。

(九)評鑑課程計畫實施後之教學與評量實施成效,進行學校課程與教學評鑑。

(十)其他有關課程發展與教學實施事宜。

 三、小結:

  1. 有關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全校總體課程計畫,其中有關各領域教學計畫中評量方式等內容,主要為配合教學進度所實施之評量方式等規畫。
  2. 有關評量方式如何實施,實施多元評量時,形成性或總結性評量所占比率依評量準則或各地方政府所訂定之學生評量辦法(或實施要點規定),學校如何訂定評量辦法,領域如何規畫評量方法等,由各領域規畫後,應先於學生評量委員會研討後,提交課發會備查。課發會有關評量之主要職掌在於規畫層面之審議。
  3. 課發會之涵蓋面較大,所有與課程發展、教學評量規劃、課程評鑑、教師專業增能等有關之課程與教學核心工作之規畫、審議工作,由課發會主掌。

貳、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相關資料

一、中央法規依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應組織相關資源,訂定相關措施。

第 十 條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 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欠佳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其中『成績評量輔導組織』是否成立及運作成績評量委員會並未明文規範。在各縣市的學生評量要點中,『成績評量輔導組織』大多以『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名稱出現,以往主要處理學生畢業資格審議,學生評量後成績申訴等相關作業。以評量結果審查作業為主

是否配合教學正常化作業及評量準則修訂,學校實施評量與評量後之處置措施等,亦可由類似的組織(課發會)發揮預警與輔導功能。

二、宜蘭縣有關評量組織法規要點:

     宜蘭縣依據教育部相關準則,修訂學校應成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組織任務與相關條文如下:

十四、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 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學習或行為表現欠佳學生,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研擬學習輔導機制,落實補救教學相關措施。

    二十、為因應學校本位發展,學校得在不違反本要點之精神原則下,由學生成績評量 審查委員會訂定補充規定。

但教育部準則與各地方政府要點大都沒有具體操作內容,提供參考要點擬定其主要任務執掌補充規定作為參考,學校作業參考職掌建議如下:

一、成績評量輔導組織職掌:

(一)協助推動多元評量教學及學生成績評量相關事宜之審議。

(二) 學生因事、病假定期評量缺考,其補考成績計算方式之研議。

(三) 學生獎懲與品德表現學期結果審議。

(四) 學期中低學習成就學生學習輔導相關事項研議。

(五)各年級未達及格學生補救教學、補考措施與家長宣導事宜。

(六) 評量成績申訴案件之審理。

(七) 學生修業期滿,畢業資格之審議。

由職掌建議參考,除推動多元評量,與課程計畫中的教學與多元評量規劃有關外,主要在處理評量發生後之後續結果輔導與補救措施之研議、結果申訴、審議等工作。

 有關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有關評量正常化內容:

評量正常化:

(1) 應組織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訂定學校實施評量之規範,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學生之評量。

(2) 督導教師依據課程計畫之進度與目標命題,不得採用廠商出版之試卷,若參考其他命題(含習作),應進行轉化,不宜原文照錄。

(3) 督導教師實施多元評量、定期評量等應落實審題機制與迴避原則,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

(4) 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課間或中午休息時間辦理。

 

綜上,課發會職掌應以規畫全校性課程發展、教學與評量、教師專業發展等之整合計畫為主。

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則以實施階段為主,並配合評量後結果之輔導、預警、申訴、補救、審議等功能,處理學生評量相關事宜等之專責小組,功能面較為聚焦於評量有關事務之專責單位。

 因學校規模大小差異頗大,現實運作情形如同學校中的其他類型委員會,因組成人員有重疊情形,亦鼓勵適當整合,以節省行政作業,例如合併幾個小組(委員會)同時開會作業等情形相當普遍,只是提醒需要達成的政策目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