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資格疑義案

 

轉知 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資格疑義案

說明: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0月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30100673號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9月16日原民教字第1030048816號函辦理,並復貴校103年8月22日冬小人字第1030002326號函。

本案經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釋:本會培育族語教學人員之研習,僅每年度委託專業團隊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人員研習班」乙種,且課程配當以強化通過族語認證者之族語教學專業知能為主,其名稱雖與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不同,惟自教育部訂頒前開辦法以來,均視本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人員研習班」36小時結業證書為該辦法所規定之「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本案因原住民族委員會每年度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人員研習班」乙種,爰經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人員研習班」36小時結業證書,得視為「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證書,請貴校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