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加強學生禁嚼檳榔之衛生教育宣導

受文者:五結鄉利澤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00067349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轉知有關民眾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信箱反映道路遭亂吐檳榔汁渣嚴重污染路面環境清潔乙案,惠請各校加強學
生禁嚼檳榔之衛生教育宣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5日臺體(二)字第1000072188號函辦理。
二、依據學校衛生法第24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得供售檳榔;未滿18歲學生不得嚼檳榔,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應禁止其嚼檳榔。
三、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及第50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有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行為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四、為維護學生健康及環境清潔,請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