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鑑95年試辦 不影響考績

台 灣 立 報【記者曾美惠台北報導】
教育部昨天宣布將自95學年度起,試辦高中職以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在教師
自願參與評鑑的前提下,所有評鑑的指標、內涵由學校或民間團體向教育主管機關提出自訂。不過該項
評鑑與教師考核及不適任教師淘汰機制脫鉤,評鑑結果不會影響教師的前途。

教育部計畫自95學年起試辦教師評鑑,但這項評鑑並未如外界預期與不適任教師淘汰機制或教師成績考
核掛鉤,僅做為促進教師專業成長能力的提升,及98年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評鑑辦法」的
參考。至於98年之後是否會與教師分級制度掛鉤,教育部表示,須看試辦結果再討論。

教育部指出,只要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徵詢教師意願後,擬定計畫向各縣市教育局提出,再由各縣市
教育局彙整後,向教育部提出申請即可。除了各級學校外,教育部同時開放讓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
級的教育團體或教團體參與,只要有教師同意參與評鑑,民間團體也能提案。

教育部表示,評鑑過程中,各縣市教育局必須邀集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及同級教師
會、家長會代表共同成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委員會」,負責訂定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審議學
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辦理輔導、考評實施成效,建立專業輔導與成長機制。而學校或執行單位也
必須由校長等行政人員、教師、家長組成評鑑小組,負責執行評鑑工作。

根據教育部規畫,教師評鑑方式包括教師自評與校內評鑑兩部份,前者由受評教師依學校自行發展的自
我評鑑檢核表,自行評鑑;後者必須採多元途徑處理,由學校的評鑑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針對教學觀察、
教學檔案等進行評鑑。

參與評鑑的教師,只要獲評績優,將由各縣市教育局敘獎,而參與的學校、教育主管機關若執行良好,
教育部也將頒發獎金,以資鼓勵。不過,教育部僅規定教師評鑑每年進行一次,並提出一些考指標,但
教師評鑑所有詳細的內容、指標、時程,全由各執行單位自行訂定,造成評鑑標準「一國多制」。

教育部表示,該項評鑑署自願性質,教師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績優教師將由教育局敘獎,表現不佳的
教師,也不會獲得懲處,但必須參加由學校評鑑小組規劃的成長課程,進行輔導與修正。教育部也表示
,若98年修法順利,教師將全面參與評鑑,不再採自願參與。[@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