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個人資料保護意識,請各私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中心配合,每年至少完成3小時個人資料保護 通識教育訓練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13日臺教社(一)字第1122403501號函辦理。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2、3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 細則第12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防止個人資料外洩,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指定其所轄管之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三、各補習班及課照中心可至e等公務園學習平台線上數位課程,並將研習時數證明留存,以利後續查核。

四、另教育部針對私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補習班及課照中心)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行政檢查,以書面查核為原則,113年度起全面實施。

五、本案如有疑義,請洽以下窗口:

(一)補習班:林先生(02-7736-5679)。

(二)課照中心:李小姐(02-7736-5675)。

 

輔導業者提升個資保護意識及防護措施計畫

轉知「短期補習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及「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即日起停 止適用,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23日臺教社(三)字第1122401812號函
辦理。

二、行政院宣布自本(112)年5月1日起防疫降階,「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
心)同日解編,防疫回歸常態化。

三、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教職員工生如篩檢陽
性輕症或無症狀,請依指揮中心本年3月9日建議進行「0+n
自主健康管理」及假別辦理,後續並請視衛生福利部就
COVID-19疫情專業判斷進行滾動式調整。

四、旨揭管理指引自即日起停止適用,相關防疫規範得比照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或「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
管理指引」辦理,並請仍應落實場域環境清潔及消毒,保
持整潔,以維護相關人員健康。

轉知「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補習班管理系統)訂於本(112)年1月14日至15日停機更新,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月6日臺教社(一)字第1122400040號函辦理。

二、旨揭相關更新功能說明:分兩階段採用「雙重認證機制」登入:雙重認證機制係指除輸入帳號密碼外,另須透過公務信箱或綁定之line帳號收取認證碼,並於輸入認證碼後完成第二階段認證,以強化系統資訊安全。於本年3月1日(星期三)施行,補習班業者端即須使用雙重認證機制。

三、針對補習班管理系統相關操作問題,請逕洽高雄市教育局資訊教育中心 07-7136536#37 趙小姐。

簡報

本府自112年1月起辦理本縣私立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聯合稽查,請各班配合並預為準備相關資料,請查照。

一、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1條辦理。

二、另依據本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2條:補習班應備置下列文件、資料,以供查核:
(一)教職員工名冊、學生名冊、教職員工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招生文件、收費收據存根聯、定型化契約。

(三)課程表、教學進度表。

(四)公共安全檢查資料。

(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六)性騷擾防治自主查核表。

(七)前項文件、資料內容有異動時,應隨時更新。

三、稽查時程及對象係預為規劃,非僅得以規劃範圍為限,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依稽查人力及業務需求而調整之。

112年稽查規劃表

轉知教育部修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計畫(範本)」,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4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5047號函辦理。

二、請貴單位應確實遵守各該防疫指引,100人(含)以上單位應參考旨揭持續營運範本訂定營運計畫。至未達100人之單位,請依公布之各防疫指引定辦理,並得參酌旨揭持續營運範本加強相關規定。

三、旨揭計畫之相關防疫應變作為,說明如下:

(一)「防疫專責小組(含持續營運專責單位)」: 能即時掌握人員確診等相關資訊,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相關防疫作為,並依自主應變措施,統籌管理內部各項防疫工作及後續應變方案。
(二)依據指揮中心建議或衛生主管機關建議執行各項防疫措施。

四、有關持續營運計畫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NampyUGdDweVMyoNL1x8gA)下載參考。

持續營運計畫(範本)-補習班

持續營運計畫(範本)-課照中心

轉知勞動部修正「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 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10條及第15條,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31日臺教社(一)字第1110106025號函辦理。

二、鑒於第1類外國人申請案件已改採網路線上申請模式,為簡化行政流程,勞動部修正旨揭法規命令,規範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短期補習班教師工作應採網路傳輸方式(修正條文第10條);另一併明定僱專任外國語文教師雇主資格(修正條文第5條),以及修正條文實施日期(修正條文第15條)。

三、法規內容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https://law.moj.gov. tw/Index.aspx)

修正總說明

修正條文

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