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短期補習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及「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即日起停 止適用,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23日臺教社(三)字第1122401812號函
辦理。

二、行政院宣布自本(112)年5月1日起防疫降階,「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
心)同日解編,防疫回歸常態化。

三、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教職員工生如篩檢陽
性輕症或無症狀,請依指揮中心本年3月9日建議進行「0+n
自主健康管理」及假別辦理,後續並請視衛生福利部就
COVID-19疫情專業判斷進行滾動式調整。

四、旨揭管理指引自即日起停止適用,相關防疫規範得比照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或「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
管理指引」辦理,並請仍應落實場域環境清潔及消毒,保
持整潔,以維護相關人員健康。

轉知教育部修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計畫(範本)」,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4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5047號函辦理。

二、請貴單位應確實遵守各該防疫指引,100人(含)以上單位應參考旨揭持續營運範本訂定營運計畫。至未達100人之單位,請依公布之各防疫指引定辦理,並得參酌旨揭持續營運範本加強相關規定。

三、旨揭計畫之相關防疫應變作為,說明如下:

(一)「防疫專責小組(含持續營運專責單位)」: 能即時掌握人員確診等相關資訊,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相關防疫作為,並依自主應變措施,統籌管理內部各項防疫工作及後續應變方案。
(二)依據指揮中心建議或衛生主管機關建議執行各項防疫措施。

四、有關持續營運計畫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NampyUGdDweVMyoNL1x8gA)下載參考。

持續營運計畫(範本)-補習班

持續營運計畫(範本)-課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