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113年1月起持續辦理私立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不定期聯合稽查,請各班配合並預為準備相關資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1條辦理。

二、另依據本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2條:補習班應備置下列文件資料,以供查核:

(一)教職員工名冊、學生名冊、教職員工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招生文件、收費收據存根聯、定型化契約。

(三)課程表、教學進度表。

(四)公共安全檢查資料。

(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六)其他依法令應備置之資料。

(七)前項文件、資料內容有異動時,應隨時更新。

三、旨揭稽查時程及對象係預為規劃,實際執行情形得依稽查人力及業務需求而調整之,非僅得以規劃範圍為限。

 

113年補習班稽查規劃表

本府自112年1月起辦理本縣私立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聯合稽查,請各班配合並預為準備相關資料,請查照。

一、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1條辦理。

二、另依據本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2條:補習班應備置下列文件、資料,以供查核:
(一)教職員工名冊、學生名冊、教職員工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招生文件、收費收據存根聯、定型化契約。

(三)課程表、教學進度表。

(四)公共安全檢查資料。

(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六)性騷擾防治自主查核表。

(七)前項文件、資料內容有異動時,應隨時更新。

三、稽查時程及對象係預為規劃,非僅得以規劃範圍為限,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依稽查人力及業務需求而調整之。

112年稽查規劃表

補習班稽查項目相關資料

 

序號標題
1立案證書(應縣掛於班舍顯明處)
2公消安申報書
3收據(應具班名、立案字號及退費說明)( 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三、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4定型化契約
5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宜蘭縣私立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範本).doc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與紀錄表
6教職員名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設立人、負責人、班主任暨教職員任職切結書
7招牌(是否載明立案字號)
8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最低保額4,800萬)
9性騒擾防治自主查核
10於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http://bsb.edu.tw)確認或修改教師與職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