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貴班(中心)應依相關規定於販售課程服務時使用教育部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並公告定型化契約範本,供貴單位參考運用,請查照。

一、依據114年6月18日教育部及行政院消保處短期補習班專案查核、「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及「補習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專案查核結果,查未使用定型化契約或定型化契約未符合「補習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招牌不符規定、班內公共空間與幼兒園有混用情形等情事,請貴班(中心)自行檢視倘有未符規定者請立即修正並改善。

三、貴班(中心)於販售課程服務時應確實遵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該定型化契約應符合「補習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四、檢附定型化契約範本,請逕行下載運用。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109.04.01修正

重申貴班(中心)應依相關規定確實遵守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另公告監理站提供之全縣可供租用交通車輛業者名冊供貴單位參考運用,請查照。

一、依據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辦理。

二、貴班(中心)若需使用車輛接送學生,請務必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申請購置或租賃交通車,且應符合「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包括車輛種類、駕駛人資格、車輛保險、乘車安全設施及日常管理等項目。

三、檢附監理站提供之全縣可供租用交通車輛業者名冊,請逕行下載運用。

1140527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資料表

宜蘭縣政府處理違反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裁罰事件裁罰基準草案修正說明會。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星期四)下午1時。

二、開會地點:凱旋國小視聽中心。

三、因現場位置只有100人,本次會議除開設實體會議外,另同時開設線上會議:https://meet.google.com/acz-rkyt-rmc,請與會人員善加利用。

四、如需實體與會,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https://reurl.cc/knMxNx,如名額額滿,請改採用線上會議與會。

五、因凱旋國小停車場正在整修,請與會人員盡量以機車或大眾交通工具前往會議現場。

六、檢附會議通知1份。

議程-會通

轉知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公告,請各短期補習班配合114學年度四技二專暨二技統一入學測驗分區試務作業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114年4月2日技測考字第1140250138號函辦理。
二、114學年度四技二專暨二技統一入學測驗將於4月26日、4月27日進行,為維護考生權益、維持考試公平,請轉知各補習班勿於分區外圍設攤或影響考生進場動線,共同維護考生應試權益。

為提升「短期補習班」及「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人員之個資保護意識及防護措施,請相關業務承辦人員配合,每年至少完成3小時個人資料保護通識教育訓練。

一、教育部為提升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人員之個資保護意識及防護措施,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相關業務承辦人員配合,每年至少完成3小時個人資料保護通識教育訓練,並將研習時數證明留存,以利後續查核。
二、個資保護教育訓練課程請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或「臺北e大」,搜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線上課程。

為辦理114年短期補習班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審查作業,請貴班於114年3月31日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具文件與資料報本府。

說明:
一、依據「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辦理。
二、依據上開辦法規定,短期補習班申請境外招生,應於每年3月31日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具文件與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
三、檢附「114年短期補習班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文申請表」供參。

短期補習班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審查申請表

短期補習班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審查申請表

重申請貴班(中心)依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於事件發生時,確實進行通報,請查照。

 

一、依據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

二、依本法第7條規定:短期補習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其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行為之一時,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通報外,並應依本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一)負責人對學生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行為之一時,應逕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二)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行為之一時,應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三、依本法第7條規定,當事件發生時,可利用電話、傳真、電子郵箱或本縣私立短期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通報平臺進行通報。

四、旨揭平臺網址為:宜蘭縣短期補習班及課照中心通報平臺 (https://csifm.ilc.edu.tw /notification)

五、通報電話:039251000分機2623,通報傳真電話:9252698,通報電子郵箱:chhou159@mail.e-land.gov.tw 。

六、檢附各班(中心)帳號名冊一份。

補習班帳號群駔(1140225)公告清單

課照帳號群駔1140225公告清單

 

為防範流感群聚事件發生,請依「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流感群聚防治指引」辦理各項防治措施,落實執行生病不上課、不上班措施,以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流感群聚防治指引辦理。

二、請依旨揭防治指引及學校實際狀況,修訂內化為適合所需之作業程序,落實相關防疫措施。

三、平時請依「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因應流感疫情防疫作為現況查檢表」,進行自我查檢,強化衛生教育宣導,提醒教職員工生應「勤洗手、戴口罩」維持健康生活型態,並提供充足且適當洗手設備與用品,保持教室清潔與通風,維持寬敞空間,以及落實執行「生病不上課、不上班」原則,感染流感需佩戴口罩並適當休息。

四、如出現疑似流感群聚事件發生時,請依「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流感群聚事件防治措施執行確認表」,落實相關感染管制措施,通報本府衛生局或所轄衛生所及進行校安通報,並配合本府衛生局執行疫情調查。

五、有關流感防治相關資訊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 /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流感併發重症項下瀏覽/下載運用。

六、檢附「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流感群聚防治指引」、「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因應流感疫情防疫作為現況查檢表」及「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流感群聚事件防治措施執行確認表」各1份。

因應流感疫情防疫作為現況查檢表 防治指引 流感群聚事件防治措施執行確認表

因應流感疫情防疫作為現況查檢表

流感群聚事件防治措施執行確認表

請貴班(中心)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修正在班(中心)內備查之不定期稽查應備文件。

一、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辦理。

二、請貴班(中心)確實填寫性騷擾防治措施自主查核表,並依查核表項目辦理事項:

(一)班(中心)內總人數未滿10人,應建立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於不定期稽查時交付稽查人員性騷擾防治措施自主查核表副本。

(二)班(中心)內總人數10人以上未滿30人,應建立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及性騷擾防制措施,且在班(中心)內張貼性騷擾防治海報,並於不定期稽查時交付稽查人員性騷擾防治措施自主查核表副本及性騷擾防制措施副本。

(三)班(中心)內總人數30人以上,應建立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及性騷擾防制措施,且在班(中心)內張貼性騷擾防治海報及性騷擾防制措施,並於不定期稽查時交付稽查人員性騷擾防治措施自主查核表副本及性騷擾防制措施副本。

三、檢附「性騷擾防治措施自主查核表」、「性騷擾防制措施」空白文件。

113.03.08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私部門)

宜蘭縣-自主檢查表(簡易版)1130614修

轉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於114年1月14(星期二)辦理「補習教育事業安全衛生暨勞動條件法令說明會」,請查照。

一、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412日勞職北5字第1131614245號函辦理。

二、為督促及協助從事補教事業之人員重視職業安全衛生、落實自主管理、加強防災作為及勞動法令,特舉辦本次說明會,會議辦理時間、地點如下:

(一)時間:114114日(星期二)9時至1230分。

(二)地點:國立宜蘭大學生資大樓一樓福昌廳(地址:宜蘭縣宜蘭市神農路一段1號)

三、檢附「說明會議程表」1份,請參考。

四、注意事項:

() 參加人員請於當日準時參加。

() 現場無提供免費停車位。

() 為響應環保政策,請參加人員自行攜帶環保水瓶用具。

() 辦理當日若因颱風、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為所在地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當日所舉辦之說明會亦予取消,將不另行通知。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會議程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