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修正「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 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10條及第15條,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31日臺教社(一)字第1110106025號函辦理。

二、鑒於第1類外國人申請案件已改採網路線上申請模式,為簡化行政流程,勞動部修正旨揭法規命令,規範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短期補習班教師工作應採網路傳輸方式(修正條文第10條);另一併明定僱專任外國語文教師雇主資格(修正條文第5條),以及修正條文實施日期(修正條文第15條)。

三、法規內容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https://law.moj.gov. tw/Index.aspx)

修正總說明

修正條文

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