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個人資料保護意識,請各私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中心配合,每年至少完成3小時個人資料保護 通識教育訓練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13日臺教社(一)字第1122403501號函辦理。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2、3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 細則第12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防止個人資料外洩,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指定其所轄管之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三、各補習班及課照中心可至e等公務園學習平台線上數位課程,並將研習時數證明留存,以利後續查核。

四、另教育部針對私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補習班及課照中心)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行政檢查,以書面查核為原則,113年度起全面實施。

五、本案如有疑義,請洽以下窗口:

(一)補習班:林先生(02-7736-5679)。

(二)課照中心:李小姐(02-7736-5675)。

 

輔導業者提升個資保護意識及防護措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