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三-6.2利澤國小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要點

利澤國小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要點

依據行政院環保署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發布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並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將對國內公私場所飲水機的維護及水質管理有重大的影響。

本校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要點如下:

一、每月至少維護一次。

二、至少每三個月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一次水質檢驗。

三、水質檢驗項目:

1.以自來水為水源者:經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檢測大腸桿菌群及

總菌落數。

2.非以自來水為水源者:經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檢測大腸桿菌群

及總菌落數;其水源應每隔三個月檢測硝酸鹽氮及砷。其中水

源之硝酸鹽氮及砷,連續一年檢測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

標準時,自次年起改為每隔六個月檢測一次。

四、應執行水質檢驗之抽驗台數比例為八分之一,並採輪流且迴避

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

五、定期水質檢驗發現飲水機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該管理單位應即依

序採取下列措施:

1.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2.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3.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4.於知悉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後三日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水質

檢驗數據。

六、每一台飲水機均應建立「水質檢驗及維護紀錄表」,並置於該設備明顯處。

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