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的時代,有聽過著作權嗎?
亞里斯多德的時代,有聽過著作權嗎?
那為什麼我們的年代,需要被著作權限制的知識與智慧的流通呢?
我們有權力參考使用了先人累積的知識後,在自己的手上取得獲利甚至禁止別人使用嗎?
特別是在教學的使用上!
因此在這個標示下,您得自由:
※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這個著作。
※創作衍生著作
宜蘭縣國教輔導團BLOG網站鼓勵教師們的使用、創作與分享站內的文章及內容!
如果想了解更多CC:Creative Commons
繼續閱讀由自由軟體技術交流網整理的全文
Creative Commons 由著作權人通常較希望保留的權利中,挑選出四
種設計成授權要素,並互相搭配出多種授權條款,讓使用者必須符合
「特定條件」才能使用著作權人/創作者的著作。Creative Commons
進一步在 2004 年 5 月推出授權條款 2.0 版,因為多數創作者都選
擇保留其自身的姓名標示,故 2.0 版將「姓名標示(Attribution)」
設定為預設的選項,使這四種授權要素共可組合出六種授權要素,讓創
作者依其需求自由選擇其一。
……………………………………………………
* 六種要素組合:
- 姓名標示(Attribution)
-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Attribution-No Derivs)
-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
(Attribution-No Derivs-Noncommercial)
-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Attribution-Noncommercial)
-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Share Alike)
-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Attribution-Share Alike)
……………………………………………………
* 選項說明:
- 姓名標示:您允許他人對您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及衍生著作進行
重製、散布、展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前提是對方必須保留您
的姓名標示。
- 非商業性:您允許他人對您的著作及衍生著作進行重製、散布、
展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僅限於非商業性的目的。
- 禁止改作:您允許他人對您的著作原封不動地進行重製、散布、
展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不得產出衍生著作。
- 相同方式分享:只有當他人將衍生著作採用與您的原著作相同之
授權條款時,您方允許他人散布衍生著作。
Creative Commons 是一個非營利組織,2001 年在公共領域中心
(Center for the Public Domain)的大力支持下得以創建,目前設
於史丹福法學院。Creative Commons 由董事會所領導,董事包括網
路法律與智慧財產權專家 James Boyle、Michael Carroll、Molly
Shaffer Van Houweling 和 Lawrence Lessig、MIT 資訊科學教授
Hal Abelson、由律師轉任紀錄片製作,再轉而為網路法律專家的
Eric Saltzman、知名的紀錄片工作者 Davis Guggenheim、知名的
日本企業家 Joi Ito、以及公共領域網路出版者 Eric Eldred 等人。
Creative Commons Taiwan 是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下稱中研
院資訊所)與 Creative Commons 合作的 iCommons 計畫,協助將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與說明文件進行本地化的翻譯工作,線
上公開討論及相關推廣活動。中研院資訊所除製作 Creative Commons
Taiwan網站(網址如下 ),更在 2004
年 9 月舉辦一場 Creative Commons Taiwan 說明會,邀請國內智慧
財產權法專家、媒體及創作朋友與會。會中除邀請 Lessig 教授來台,
正式將 Creative Commons Taiwan 介紹給台灣的大眾,亦請到知名音
樂人朱頭皮(朱約信)先生與在網路廣為流傳的 CD-PRO2 短片創作人
劉裕銘先生分享其創作心得。
以上是摘錄自Open Foundry 開放鑄造場電子報第 22 期所述,若預知
詳情,建議至該官方網站走走,以了解更詳細的內容。個人覺得此lisence
較適合一些文章,期刊,多媒體(其中包括音樂.電影…..等),藝術創作,
甚至是將此lisence應用在科學期刊上面,可說是相當的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