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壯圍國中教師會第八屆理監事改選結果
感謝各位對本校教師會的愛護與支持,時光飛逝,兩年一次的理監事委員選舉已於5/30(五)舉辦,票選結果出爐囉!
有效票數:49票 回收票數:36票
理事(應選9人,候補2人)依票數高低
1.陳裕傑 29 票
2.胡玉琦(放棄理事資格,任監事)
3.陳億源(放棄理事資格,任監事)
4.蘇惠芬 21 票
5.鄭小鳳 19 票
6.謝國基 17 票
7.劉旺朝 14 票(放棄理事資格,任監事)
8.張繼琳 11 票(放棄理事資格)
9.邵玉華 10 票
10.林建智 10 票
11.賴麗如 9 票
12.蒯大中 9 票
13.林立夫 9 票
14.吳芳成 7 票(候補理事)
15.余昱頡 7 票(候補理事)
監事(應選3人,後補1人)依票數高低
1.劉旺朝 13 票
2.陳億源 10 票
3.胡玉琦 9 票
4.李聰謙 5 票(監事後補)
103年教職員工文康活動辦理方式案會議紀錄
103年教職員工文康活動辦理方式案會議紀錄
紀錄::陳裕傑
一、時間:102年11月20日中午12:40分
二、地點:本校圖書館
三、出席人員:教師會理監事、職員代表(人事主任)
四、會議內容:
提案一:本(102)年度教職員工文康活動費尚結餘15854元,請問將採取何種方式核銷完畢?
決議:於12月13日星期五下班後(17:00),假本校家政教室辦理聚餐聯誼活動(採歐式自助餐模式),以增進同仁情誼,並討論本校行政暨導師輪替制度及超額教師遷調作業要點,不足額部分由參加同仁平均負擔,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註1
提案二:研商103年教職員工文康活動辦理方式。
壯圍國中103年文康活動預定辦理項目一覽表 | |||||
序號 | 項目 | 預計參加對象 | 預定辦理月份 | 金額 | 備註 |
1 | 發放慶生禮券 | 全體教職員工 (含代理教師) | 每月 | $1000 |
|
2 | 歲末聯歡 | 全體教職員工 (含代理教師、特定人員) | 每學年度學期末 | $500 | 未參加者視同放棄 |
3 | 教師節暨中秋節禮品 | 全體教職員工 (含代理教師、特定人員) | 9月 | $500 | 包含禮品+禮券 |
4 | 文康活動 | 全體教職員工 (含代理教師、特定人員) | 依實際需求 | $500 | 未參加者視同放棄 |
決議:
1. 下(103)年度教職員工文康活動費由$3350/1人調降為$2500/1人。
2. 慶生禮券與102年相同,金額為$1000。
3. 歲末聯歡由$700下修為$500。
4. 原自強活動因縣府公告,自103年1月1日起,文康活動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不得以公假登記。故明年度取消舉辦自強活動。
5. 原教師節禮品發放時間與中秋佳節日期接近,故合併辦理並採禮品+禮券方式,金額修改為$500。
6. 文康活動依本年度使用情況調整為$500。
7. 上列各文康活動辦理項目可互相勻支。
註1:因故未能參加者,若也想表達個人意見,可提書面資料交由同仁於該時段提出。
文康活動暨教育論壇照片
壯圍國中導師輪替制實施辦法1021121
宜蘭縣立壯圍國民中學「導師輪替制」實施辦法
一、為建立公平、公正、公開之導師輪替制度,俾順利推展校務,保障學生及教師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特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適用對象:
本校編制內正式教師,但具有下列各款情形者除外。
(一)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 專任教師兼任輔導教師者。
(三) 擔任其他足以影響行使導師例行工作之職務,向導師輪替委員會提出經審議通過者。
三、導師任期:
(一)導師之任期,以帶該班三年為一任期為原則。
(二)中途接班擔任導師職務者,均須帶該班直至畢業為原則。
四、年資採計以任職本校正式教師之所有年資為準,他校年資及留職停薪期間,均不予採計。
五、年資積分之計算:
(一)擔任本校導師(含代導師累計)滿一學年,其積分為一分;滿一學期而未達一學年者,減半計算,依此累計。
(二)中途接班擔任本校導師,其積分計算方式如下:
(1) 接二年級帶至畢業,每滿一學年,其積分為一.五分;滿一學期而未達一學年者,減半計算,依此累計。
(2) 接三年級,每滿一學年,其積分為二分;滿一學期而未達一學年者,減半計算,依此累計。
(三)曾任本校主任,每滿一學年,其積分為三分;滿一學期而未達一學年者,減半計算,依此累計。
(四)曾任本校組長或輔導教師(若同時兼任導師擇一計算),其積分比照導師年資計算;另為鼓勵教師兼任生教組長,其積分比照接任三年級導師計算。
(五)曾任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職務者,其積分比照導師計算。
(六) 教師於擔任專任老師期間,每一年減積分三分,滿一學期而未達一學年者,減積分一.五分;每兩年減積分六分。
(七)教師擔任本校派任之綜合領域資源中心學校國教輔導團輔導員且減課達六節以上者,於任職輔導員期間積分計算以零分計,唯任期過後仍應回歸本辦法第五條各款規定計分。
(八)代理導師聘用與積分計算:
1.班級導師因故請假一日(含)以上聘用代理導師時,順序以自願者優先,無自願者時再以專任教師輪替(以任課該班專任教師優先聘用)。
2.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天數計算以學年為單位累計,累計代理天數滿五天為一週,餘未滿一週者則以一週計,每滿一週加積分0.1分(4/40週)。
3.代理導師職務任期期滿過後,仍應回歸本辦法第五條各款規定計分。
六、聘任導師先後順位:
(一)自願者:無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情形者。
(二)低積分者:接任導師,若積分相同,年輕者優先,但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輪休者,輪休當年暫不列入排序。
七、教師擔任職務屆滿:
(一)連續任職導師或兼行政職務至任期屆滿,積分達三分者,得免兼導師職務壹年;積分達六分(含)以上者,得免兼導師職務貳年。
(二)經計算年資積分遇有負分者,於接任導師或兼行政職務至任期屆滿後,得先保留負分,以接任導師或兼行政職務期間所獲得之積分,滿3分得輪休一年。
八、聘任導師名額不足時;得暫緩輪休年,其先後順位:
(一)免兼導師壹年者。
(二)免兼導師貳年者。
本條各款暫緩輪休者;依本辦法第六條各款先後順位聘任,且其暫緩輪休年限應予保留,待暫緩輪休原因消失,再依序優先輪休。
九、有下列各款之一者,當年度得暫免兼任導師職務壹年;待其原因消失,再依本辦法任職導師:
(一)重度病患,於每年6月1日前提出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並經導師輪替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二)暫不適任導師職務;提出申請經導師輪替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十、教師年滿五十歲者(以八月一日為計算基準日),或接任導師期間確認要退休者,得免兼導師職務,惟仍應受本辦法第三條之限制。
十一、本校編制內正式教師之導師輪替排序名單,於每學年期末前由學務處統整後傳簽之。
十二、導師輪替委員會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其成員由學務主任、教務主任、人事主任、教師會長、各年級級導師、專任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兩位)共十位人員擔任;執行導師輪替相關業務。
十三、導師輪替委員會之決議事項,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全體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方可決議。
十四、教師對導師輪替委員會之決議,認有不當或損其權益者,應於公告決議後七日內檢附申訴書向導師輪替委員會申覆,委員會另於10日內作成決議,並回復當事人,若仍有異議,得於接獲委員會申覆決議通知之翌日起30日內向本校教評會提出申訴。本校教評會之決議應據以執行,並請相關行政主管予以補救。
十五、本辦法實施前,導師年資積分之計算方式,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十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壯圍國中教師兼任職務聘用辦法
壯圍國中教師兼任職務聘用辦法
背景說明:
一、 少子化可能引發超額,各領域在填寫超額積分表時,可能會發現,擔任組長之加分機會以及積分所得,於在職年資接近時,會關鍵性影響超額人員之產生結果。
二、 學校主任、縣內校長之產生,宜有循序漸進之培訓過程,以符應教育現場所需。給人才有所歷練的機會為教育從業人員之責任。
三、 據此,教師會有責任提出相關可能解決方案,建議及早訂立辦法,使有所依循,以因應少子化而可能產生的減班、超額教師問題、並回應教師生涯規劃。。
一、目的:充分運用人力資源、合理分工、協助職涯規劃、保障工作權,予同仁公平努力競爭的機會,以增進校園和諧、提升教學效能。
二、依據:教師法
三、辦法
(一) 兼任行政職以自願者優先
(二) 學校應於每年四月底前,由人事主任向全體正式教師發出意願調查表(包含有意願之組別、年級導師),以確認其意願。
(三) 為維持學生國中學習之完整性,兼任導師以擔任同一班級至畢業為原則。
(四) 為增進兼任行政職務者有進階生涯發展之機會,同一行政職務以擔任三年為原則,但無人表示有意願兼任該職務者得不調動。學務主任、生教組長願意留任時依其意願續任。
(五) 由校長先行決定主任及生教組長人選。
(六) 同一職務有二人以上表明有意願兼任時,以協調方式產生。
(七)
(八) 各兼職人員安排由校長做最後裁決。
四、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102年度教育論壇暨文康活動會議議程1021213
宜蘭縣壯圍國中102年度教育論壇暨文康活動會議議程
一、時間:民國102年12月13日(星期五)17時
二、地點:壯圍國中四樓會議室
三、主席:陳裕傑 紀錄:
四、出席:全體教職員工
五、確認議程
六、提案討論:
編號:1
提案人:李佳旻
案 由:壯圍國中『導師輪替制』實施辦法草案之疑慮。
說 明:有關『導師輪替制』實施辦法草案的第五條(七)款似與第二條(三)款之規定相違(教師擔任輔導員亦影響行使導師例行工作)。
決 議:
編號:2
提案人:未具名
案 由:『導師輪替制』實施辦法草案之輔導教師定義。
說 明:草案中第五條第四款中提及之輔導教師,係指專任輔導教師,亦或兼任輔導教師也可比照導師年資計算?
決 議:
編號:3
提案人:未具名
案 由:教師擔任本校派任之國教輔導團輔導員之權利。
說 明:草案中第五條第七款「教師擔任本校派任之綜合領域資源中心學校國教輔導團輔導員且減課達六節以上者,於任職輔導員期間積分計算以零分計。」係屬處罰條款,非個人自願,是否該重新討論?
決 議:
編號:4
提案人:未具名
案 由:教師擔任國教輔導團輔導員,但減課未達六節以上之標準,其積分計算方式。
說 明:草案中第五條第七款「減課達六節以上者,於任職輔導員期間積分計算以零分計」,若未減課六節以上,其積分計算是否比照專任教師。
決 議:
編號:5
提案人:黃嘉如
案 由:中途接任導師積分計算之疑問。
說 明:草案中第五條第二款「中途接班擔任本校導師之積分計算」,因任教科目問題,不能中途接任二、三年級導師,故不可能滿一學年就加1.5 ~ 2分積分。
決 議:
編號:6
提案人:黃嘉如
案 由:積分計算之權益。
說 明:草案中第五條第六款「教師於擔任專任老師期間,每一年減積分三分,滿一學期而未達一學年者,減積分一.五分;每兩年減積分六分」。早期因校方排課問題一直無法接任行政或導師工作,但卻必須一年被扣3積分,是否有補救方式。
決 議: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迎接團約新時代 期盼僱主正視勞動人權
迎接團約新時代 期盼僱主正視勞動人權
—回應立報05/01校長的小革命:「變革才要開始 團體協商正在延燒」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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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性
「依法而治」是檢驗一個國家現代化與否的重要指標。做不到—就代表這國家仍屬於「弱肉強食」的蠻荒國度。這樣的基本概念,在校園的中,仍然是不被重視的區塊!因為,校園內仍受「特別權力關係」的遺毒所糾纏,無法肩負起「國家法治建設」應盡的重責大任!
國家法治建設的小工程
宜蘭縣教師工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提出團約草案,就是希望透過協商程序,與雇主們達成「保障校園中每個人的基本人權」的契約內容,是屬於國家法治建設的一個小工程!
其實,有權決定國家法治建設藍圖的有:國家、自治團體與個人三大類,各自有自己可以決定的權利範圍!最重要的是,不該犧牲某一群人的基本人權,去成就另一群人的基本人權。否則,被犧牲的那一群人就只能算是「工具」,失去做為一個人應有的人性尊嚴!
為國家的法治建設略盡棉薄之力
新勞動3法上路後,教師正式成為勞工的一份子。教師有權依法提出團約草案,要求雇主依限協商!只是,團體協約的結論,不會是本會說了算。首先,團體協約法(以下簡稱團約法)於團約之內容及限制中,已做了規範;其次,在可談的範圍內,還要和僱主妥協,找出彼此可以遵守的內容!而法律名稱既然為團體「協約」法就是代表雙方不能固執己見—「要拿出來談」!
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們不該閃躲
依據教育部與勞委會的函釋,公立學校教師雇主之認定,朝「視協商事項權責認定團體協約協商主體」也就是說:屬教育部權責,則由教育部協商;屬地方政府權責,由地方政府協商;屬學校權責則,由學校協商!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陳正華校長,於「變革才要開始 團體協商正在延燒」一文(以下簡稱陳校長文)中提問:「現在已經兵臨城下,請問:『蔣偉寧部長,教育部準備好了嗎?』」吾人本以為,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們均已準備好了,將與蔣部長並肩作戰,為「保障校園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而努力!豈知,原來全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們均已立下委託書,不管是哪一層級的權責,均將委由地方政府籌組團隊與本會協商!令人不解的是,宜蘭縣38所中小學之中,難道沒有ㄧ個學校的協約內容有需要「因地制宜」嗎?
為保障勞動人權 法律禁止「不當勞動行為」
所謂「不當勞動行為」 (詳參團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即指「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與工會法第35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規定。陳校長文中署名為南屏國小校長,而該校為前述宜蘭縣38所中小學校之ㄧ,屬本會會員之僱主,在媒體上刊登「校長團體率先為讀者檢視部分縣市團體協商內容。」除有違團約法第7條:「因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而提供資料之勞資一方,得要求他方保守秘密…」之立法精神外;未經協商即先行於網際網路上大肆批判,亦違反前述規定,因此,本會已決議將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請裁決!
僱主給予「員工福利」天經地義
有關陳校長文中強調「…經濟困窘,能為全民守住國家財政荷包成為首要任務。台灣立報7DE;T;X+F.}{…台灣立報Z4s7J
wI」部分。事實上,有管過帳的人都知道—「錢永遠是不夠用!」教育經費運用原則,只能講求經濟、效率與優先順序而已!陳校長文中也提問:「宜蘭縣政府錢從哪裡來?政府的教育經費難道不是應該優先改善教育環境與充實設備,
協助照顧弱勢家庭的學生照護上(包括減免教科書及午餐費用)嗎?」就此,本會想反問:「提問的答案如果是肯定的,那麼校長們每年從宜蘭縣政府獲得國外參訪的補助費用,究竟是代表什麼意義?」
在教育經費運用上,首先要討論的是:給本會會員教師文康活動補助費、每年1日健康檢查公假與每2年進行一次的健康檢查花費,是否間接的助益於學生的受教權?答案如果是肯定的,再談:究竟可以花多少錢?教師身心健康,對於「傳道、授業、解惑」等工作,都有助益,與各行各業狀況ㄧ樣!而「實質的平等;非齊頭式的平等」就是相同的條件的世務,應給予每個人相同的機會!以教師的學習能力,相信不從事教職,自闖事業都能小有成就,只是「鍾鼎山林,人各有志」罷了!如今教師成為勞工,再次有機會可以談「員工福利」,開出上述條件算過份嗎?
校長們應該做為各行各業僱主的表率
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們第一次當僱主,就落入「斤斤計較」的世俗巢臼,應去了解何謂「勞動人權」?「完整的勞動三權」在ㄧ個「現代化國家的法治建設」上代表什麼意義?丹麥於20130401才剛罷教,想想丹麥是怎麼樣的國家?他們可以,為什麼我們就不行?對自己的員工應該給予什麼「員工福利」才合行情,比較一下國內僱主的作為有哪些?不能只拿出ㄧ些誇大數據混淆視聽,影響所及,學生將來成為僱主時,將會是對勞工朋友最不友善的僱主!
擔任教職是ㄧ種選擇的結果,國家保障每ㄧ個人都有機會擔任教職,但是,要看個人努力的結果!開出上述條件,是低於各種專業人士的條件;但是「人家坐車我騎驢,後面還有拉車者」或許還會高於ㄧ般的基層勞工!而社會本該就是這樣,永遠「有ㄧ個更好的」等著你去追求(只要你願意的話)!而不是要把大家搞得ㄧ樣遭,才叫公平正義!
發揮「反求諸己」的精神
陳校長文中也批判了教育部與勞委會的「行政怠惰衝擊教育制度」。在教育界工作,就算不是「孔子的信徒」,至少也需學一點他老人家「反求諸己」的做事態度,縱使教育部與勞委會行政怠惰了,那麼在一波波「衝擊教育制度」的教育改革中,宜蘭縣中小學的校長們到底可以準備什麼?
最後,究竟有哪些權限屬於行政權?課稅配套措施問題:「課多少補多少」、「學校大量充斥代理代課教師」、「把錢從左口袋換到右口袋,就叫做改革?」…。是國家把權利交給教師團體所造成?還是把權利交給了行政權所造成?還是—執政者握有權利卻不知如何行使(就像這ㄧ次的握有協商決定權,卻急於把它交出去)出了問題所造成?
期待校長們能為國家的法治建設做出貢獻
總而言之,從陳校長文中可以發現,校長們(本文推定陳校長文是經過民主程序,經該團體共同討論過的文章)對於民主法治的權利義務概念模糊,除了在養成階段的課程設計不足之外,後天校園環境的慣行(受「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遺毒所糾纏),造成校長們的輕忽也是原因之ㄧ!勞動人權完整,大家都受到保障;也是呼籲大家重視「國家法治建設,必須從小紮根」的原因!(宜蘭縣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小組)
—因為限於投稿篇幅,改編自作者另ㄧ篇文章「國家法治建設 必須從小紮根」歡迎參考本會網頁—
102年校長遴選作業校內假投票結果出爐
本校正式教師49位 職員6位 共計55名
發出票數55張 收回52張有效票 (3位同仁請假)
得票結果 同意由孫校長羅晏擔任本校下任校長 2票
不同意由孫校長羅晏擔任本校下任校長 50票
壯圍國中教師會
教師會第七屆理監事會員名單
宜蘭縣壯圍國民中學教師會
第七屆第一次理事會議
會議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會議時間:下午12:40
會議地點:壯圍國中莊園樓四樓會議室
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任期:99年5月3日至101年5月2日
討論事項:
1. 選舉第七屆會務幹部
結論
1. 理事長:陳裕傑
2. 副理事長:蒯大中
3. 文書組長:林宜澄
4. 會計組長:鄭小鳳
5. 出納組長:林承遠
6. 活動組長:蘇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