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壯圍國中102年度教育論壇暨文康活動會議議程
一、時間:民國102年12月13日(星期五)17時
二、地點:壯圍國中四樓會議室
三、主席:陳裕傑 紀錄:
四、出席:全體教職員工
五、確認議程
六、提案討論:
編號:1
提案人:李佳旻
案 由:壯圍國中『導師輪替制』實施辦法草案之疑慮。
說 明:有關『導師輪替制』實施辦法草案的第五條(七)款似與第二條(三)款之規定相違(教師擔任輔導員亦影響行使導師例行工作)。
決 議:
編號:2
提案人:未具名
案 由:『導師輪替制』實施辦法草案之輔導教師定義。
說 明:草案中第五條第四款中提及之輔導教師,係指專任輔導教師,亦或兼任輔導教師也可比照導師年資計算?
決 議:
編號:3
提案人:未具名
案 由:教師擔任本校派任之國教輔導團輔導員之權利。
說 明:草案中第五條第七款「教師擔任本校派任之綜合領域資源中心學校國教輔導團輔導員且減課達六節以上者,於任職輔導員期間積分計算以零分計。」係屬處罰條款,非個人自願,是否該重新討論?
決 議:
編號:4
提案人:未具名
案 由:教師擔任國教輔導團輔導員,但減課未達六節以上之標準,其積分計算方式。
說 明:草案中第五條第七款「減課達六節以上者,於任職輔導員期間積分計算以零分計」,若未減課六節以上,其積分計算是否比照專任教師。
決 議:
編號:5
提案人:黃嘉如
案 由:中途接任導師積分計算之疑問。
說 明:草案中第五條第二款「中途接班擔任本校導師之積分計算」,因任教科目問題,不能中途接任二、三年級導師,故不可能滿一學年就加1.5 ~ 2分積分。
決 議:
編號:6
提案人:黃嘉如
案 由:積分計算之權益。
說 明:草案中第五條第六款「教師於擔任專任老師期間,每一年減積分三分,滿一學期而未達一學年者,減積分一.五分;每兩年減積分六分」。早期因校方排課問題一直無法接任行政或導師工作,但卻必須一年被扣3積分,是否有補救方式。
決 議: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