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壯圍國民中學「導師輪替制」實施辦法
一、為建立公平、公正、公開之導師輪替制度,俾順利推展校務,保障學生及教師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特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適用對象:
本校編制內正式教師,但具有下列各款情形者除外。
(一)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 專任教師兼任輔導教師者。
(三) 擔任其他足以影響行使導師例行工作之職務,向導師輪替委員會提出經審議通過者。
三、導師任期:
(一)導師之任期,以帶該班三年為一任期為原則。
(二)中途接班擔任導師職務者,均須帶該班直至畢業為原則。
四、年資採計以任職本校正式教師之所有年資為準,他校年資及留職停薪期間,均不予採計。
五、年資積分之計算:
(一)擔任本校導師(含代導師累計)滿一學年,其積分為一分;滿一學期而未達一學年者,減半計算,依此累計。
(二)中途接班擔任本校導師,其積分計算方式如下:
(1) 接二年級帶至畢業,每滿一學年,其積分為一.五分;滿一學期而未達一學年者,減半計算,依此累計。
(2) 接三年級,每滿一學年,其積分為二分;滿一學期而未達一學年者,減半計算,依此累計。
(三)曾任本校主任,每滿一學年,其積分為三分;滿一學期而未達一學年者,減半計算,依此累計。
(四)曾任本校組長或輔導教師(若同時兼任導師擇一計算),其積分比照導師年資計算;另為鼓勵教師兼任生教組長,其積分比照接任三年級導師計算。
(五)曾任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職務者,其積分比照導師計算。
(六) 教師於擔任專任老師期間,每一年減積分三分,滿一學期而未達一學年者,減積分一.五分;每兩年減積分六分。
(七)教師擔任本校派任之綜合領域資源中心學校國教輔導團輔導員且減課達六節以上者,於任職輔導員期間積分計算以零分計,唯任期過後仍應回歸本辦法第五條各款規定計分。
(八)代理導師聘用與積分計算:
1.班級導師因故請假一日(含)以上聘用代理導師時,順序以自願者優先,無自願者時再以專任教師輪替(以任課該班專任教師優先聘用)。
2.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天數計算以學年為單位累計,累計代理天數滿五天為一週,餘未滿一週者則以一週計,每滿一週加積分0.1分(4/40週)。
3.代理導師職務任期期滿過後,仍應回歸本辦法第五條各款規定計分。
六、聘任導師先後順位:
(一)自願者:無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情形者。
(二)低積分者:接任導師,若積分相同,年輕者優先,但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輪休者,輪休當年暫不列入排序。
七、教師擔任職務屆滿:
(一)連續任職導師或兼行政職務至任期屆滿,積分達三分者,得免兼導師職務壹年;積分達六分(含)以上者,得免兼導師職務貳年。
(二)經計算年資積分遇有負分者,於接任導師或兼行政職務至任期屆滿後,得先保留負分,以接任導師或兼行政職務期間所獲得之積分,滿3分得輪休一年。
八、聘任導師名額不足時;得暫緩輪休年,其先後順位:
(一)免兼導師壹年者。
(二)免兼導師貳年者。
本條各款暫緩輪休者;依本辦法第六條各款先後順位聘任,且其暫緩輪休年限應予保留,待暫緩輪休原因消失,再依序優先輪休。
九、有下列各款之一者,當年度得暫免兼任導師職務壹年;待其原因消失,再依本辦法任職導師:
(一)重度病患,於每年6月1日前提出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並經導師輪替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二)暫不適任導師職務;提出申請經導師輪替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十、教師年滿五十歲者(以八月一日為計算基準日),或接任導師期間確認要退休者,得免兼導師職務,惟仍應受本辦法第三條之限制。
十一、本校編制內正式教師之導師輪替排序名單,於每學年期末前由學務處統整後傳簽之。
十二、導師輪替委員會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其成員由學務主任、教務主任、人事主任、教師會長、各年級級導師、專任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兩位)共十位人員擔任;執行導師輪替相關業務。
十三、導師輪替委員會之決議事項,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全體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方可決議。
十四、教師對導師輪替委員會之決議,認有不當或損其權益者,應於公告決議後七日內檢附申訴書向導師輪替委員會申覆,委員會另於10日內作成決議,並回復當事人,若仍有異議,得於接獲委員會申覆決議通知之翌日起30日內向本校教評會提出申訴。本校教評會之決議應據以執行,並請相關行政主管予以補救。
十五、本辦法實施前,導師年資積分之計算方式,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十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