梗枋國小飲用水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一、飲用水設備非接用自來水者,應提出其水源水質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不同飲用水設備使用同一水源者,得提出相同之水源水質證明文件。
二、每一飲用水設備應提出處理後水質檢驗項目檢驗並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
三、飲用水設備圖說,含管線配置之設置地點簡圖。
四、必須附有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說明書。
五、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為總務處負責。
六、飲用水設備之濾材或濾心定期清洗、更換及管線消毒等維護說明。
四、必須飲用水設備水質處理或消毒所使用藥劑之種類、用量及名稱。
五、注意水質檢驗項目及頻率。
六、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於有效期限屆滿後仍繼續設置及使用該飲用水設備,得於有效期限屆滿日前三個月至五個月期間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前項規定。
七、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
八、非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其水源應每隔三個月檢測硝酸鹽氮及砷。其中水源之硝酸鹽氮及砷,連續一年檢測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自次年起改為每隔六個月檢測一次。
九、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於飲水機或飲水檯等供人飲用之裝置,其出水溫度維持於攝氏九十度以上者,得免依前項辦理每隔三個月大腸桿菌群之檢測。
十、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該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即依序採取下列措施:
1、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2、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3、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4、前項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行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質標準者,始得再供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