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食品未經查驗許可不得販售,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05年12月26日衛食藥字第1050029522號函辦理。
二、邇來有民眾自國外攜入、郵購、代購食品等,未經查驗即供販售情事,復依前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發布100年3 月25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991號公告,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五縣生產製造之食品,目前仍禁止進口販售,為避免民眾觸法,檢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宣導資料,敬請以張貼或撥放等方式示知。
三、有關日本食品管理相關問答請逕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項下查詢。

 

https://drive.google.com/a/tmail.ilc.edu.tw/file/d/0B8XjfX5G5yi6c28tUU9DQ3pkRHc/p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