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訊息】有關擬自109學年度第1學期起與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確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42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043863A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3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擬自109學年度第1學期起同時取得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籍之學生,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函報教育部許可後進行合作。

三、擬自109學年度第1學期起與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由各該學校於109710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檢具合作計畫1份(併附光碟1份)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並將合作計畫一式15份以副本抄送該署委辦學校國立和美實驗學校教務處協助彙整;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並列為考核之參據。

四、檢附旨揭合作計畫參考格式電子檔1份供參。

※109學年度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書(審議通過後高中階段適用)※(odt版)

※109學年度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書(審議通過後高中階段適用)※(word版)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前於109年4月1日制定「社交距離注意事項」,在兼顧民眾合理權益,並顧及國內防疫安全等雙重前提下,請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109年4月6日府教體字第1090054332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4月1日「『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社交距離注意事項」辦理。

三、社交距離規範,摘錄如下:

(一)一般規範:

1、室內應保持1.5公尺、室外保持1公尺。
2、惟若雙方正確佩戴口罩,則可豁免社交距離。惟處於擁擠、密閉之場所仍應佩戴口罩。
3、開會時不得進食,且飲料必須有杯蓋。
4、需面對民眾之開放式櫃台,建議改裝或暫時放置透明隔板。

(二)特殊規範:

1、校園或辦公室及會議室:

(1)若特定人員上課(如幼兒園到高中),需注意通風良好,並維持社交距離規範。
(2)若空間足夠,以如梅花座等形式以維持足夠的社交距離,或以隔板、屏風進行區隔。若正確佩戴口罩,則可豁免社交距離。
(3)承上,倘無法維持社交距離規範「室內1.5公尺及室外1公尺」時,請各校應全面要求教職員工生佩戴口罩。
(4)發燒或有上呼吸道症狀者應在家休息。
(5)用餐建議:須保持足夠的社交距離或以隔板、屏風進行區隔。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則應分時或分眾用餐,以維持足夠的社交距離。進食時應避免交談,吃完要交談時請先佩戴口罩。

2、非特定人員(如:家長、訪客、廠商、洽公…等)於上班上課時間進入校園,請一律佩戴口罩,並落實「實名制登記(訪客登記)」、量測體溫、手部消毒等防疫措施。請各校盡量於校園出入口進行管制,惟若學校屬於開放式校園,無法於出入口進行管制者,請加強公告宣導要求前述非特定人員到指定辦公地點辦理上述事項,未完成者勿讓學生直接接觸,以確保安全。
3、有關校園開放部分,除戶外空間外,校園室內場所原則禁止對外開放,敬請配合辦理。
4、學校(含幼兒園)、補習班及課照中心之交通車,雖非大眾運輸工具,惟其車內人員間隔距離尚短,且屬密閉空間,無法維持上述社交距離,車內人員應全面佩戴口罩,並禁止在車內進食,以維健康。

四、簡易的距離衡量方式:
(一)1公尺:成人平舉單側手臂,自指尖至另一側的肩膀,在不碰觸其他人的情況下,距離大約等於 1 公尺。
(二)1.5公尺:成人平舉兩側手臂,兩側指尖在不碰觸其他人的情況下,距離大約等於1.5公尺 。

社交距離注意事項

【重要訊息】有關本縣109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實驗教育)申請說明會案,請查照。

一、因應新冠狀病毒疫情,本縣防疫優先,109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說明會取消辦理。

二、倘對申請有相關疑問,將由專人服務,請逕洽本縣實驗教育創新育成中心侯小姐,聯絡電話:(03)9255761分機50。

【轉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體驗學習計畫」、「青年壯遊臺灣─尋找感動地圖實踐計畫」分別開放青年報名至3月16日及3月31日,鼓勵108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之應屆畢業學生報名參加,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09225日臺教青署學字第1092301590B號函辦理

二、「青年體驗學習計畫」為教育部「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計畫之一,參與對象為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

()計畫目標為鼓勵應屆畢業生進行體驗學習,透過「自己提企劃」,訓練生涯規劃能力,拓展多元之生活體驗學習面向,探索自我及生涯,以發展未來人生方向。

()體驗學習內容係由青年自行研提2年或3年企劃,可規劃單一或結合數種體驗類型,體驗類型含括志願服務、壯遊探索、達人見習、創業見習、社區見習等。

()本計畫提供參與青年企劃輔導、就學配套措施、役男暫緩兵役、審查輔導小組委員諮詢、服務窗口、成果分享等資源。

()請於本年316日前至「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填報系統」報名及上傳企劃書(https://young.cloud.ncnu.edu.tw/)。計畫訊息詳「壯遊體驗學習網」(https://youthtravel.tw/)─「青年體驗學習計畫」。

三、「青年壯遊臺灣─尋找感動地圖實踐計畫」鼓勵青年以壯遊體驗多元方式,與臺灣各地人文社會深入互動,並探索自我及培養多元能力。請鼓勵學生自組團隊於本年331日前踴躍報名,訊息詳「壯遊體驗學習網」「尋找感動地圖計畫」(https://youthtravel.tw/)。

四、旨揭兩個計畫懶人包,刊載於壯遊體驗學習網/影音專區,及製作「青年體驗學習計畫」宣導影片「我很可以」刊載於該署官網(https://reurl.cc/zo7Nk)供學生下載參閱

五、倘有相關疑問,請逕洽計畫諮詢窗口,聯絡電話:02-77365582,謝小姐。

【重要訊息】有關本縣109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實驗教育)申請案,有意申請者請於1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至「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系統」完成線上申請(含資料上傳),請查照。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辦理。

二、  請先至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系統註冊(網址 https://ylns.ilc.edu.tw/),完成申請手續並上傳申請計畫書等相關資料(請勿超出檔案容量限制),前述各項申請要件如有缺漏視同申請未完成,不進行實質審議程序。

三、  本縣109學年度分2梯次送件,其送件時件如下:

(一)  第1梯次(109學年度第1學期):109年4月1日(星期三)至109年4月30日(星期四)。

(二)  第2梯次(109學年度第2學期):109年10月1日(星期四)至109年10月31日(星期六)。

四、  申請計畫如有疑義,請逕洽實驗教育創新育成中心侯小姐,聯絡電話:03-9255761分機50。

五、  檢附本案(個人實驗教育)申請資料檔案各1份。

0-宜蘭縣109學年度申請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計畫-自我檢核表(個人教育適用)

1-宜蘭縣109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計畫書-0226版

附件1-教學人員名冊(與學校合作者適用)

附件2-教學人員學經歷證明文件(與學校合作者適用)

附件3-教學人員任教同意書(每位教學人員填寫1份,父母除外)

附件4-教學環境之照片(請務必提供4張)

附件5-學生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附件6-申請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歷證明(高中申請學生適用)

附件7-學生及家長與學校合作關係事項表(國中小申請學生適用)

附件8-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個人與學校合作意向書(高中申請學生適用)

附件9-教學人員名冊及學經歷證明文件(高中無學籍學生適用)

—-109學年度實驗教育撤銷申請切結書—-

【轉知】有關108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學業優秀獎學金)案,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國民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辦理。

二、旨揭學業優秀獎學金獎勵基準及獎學金如下: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達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之PR70(即佔全校前30%)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獎學金5,000元。

()就讀國民中學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乙等以上(70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獎學金3,000元。

()就讀國民小學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甲等(80分以上)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獎學金2,000元。

三、請符合資格並有意申請學業優秀獎學金之高中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無學籍之學生,於10933(星期二)前檢附以下資料送至本縣實驗教育創新育成中心彙整,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書。

()身份證明文件。

()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

()前一學期獎懲紀錄(或證明)。

四、國民教育階段符合資格並有意申請學業優秀獎學金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相關申請資訊及繳件期限,請逕洽設籍學校。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及申請書各1份。

1-教育部國民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

2-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書(學業優秀獎學金)

【轉知】108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才藝優秀獎學金)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及實施計畫辦理。

二、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

()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者。

()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第1名新臺幣10,000元,第2名新臺幣8,000元,第3名新臺幣5,000元,第46名或佳作新臺幣3,000元。

三、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

()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競賽,獲團體獎前三名者。

()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依下列團體賽人數核算個人獎學金:

1、競賽成隊人數二至十人,個人獎學金新臺幣5,000元。

2、競賽成隊人數十一至二十人,個人獎學金新臺幣2,500元。

3、競賽成隊人數二十一至三十人,個人獎學金新臺幣2,000元。

4、競賽成隊人數三十一人以上者,個人獎學金新臺幣1,500元。

四、請符合資格並有意申請才藝優秀獎學金之高中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無學籍之學生,於109313(星期五)前檢附以下資料送至本縣實驗教育創新育成中心彙整,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前一學期獎懲紀錄(或證明)。

()近一年內獲獎證明文件影本(需經就讀學校或本府完成初審核章)。

()申請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者,請另行檢附競賽手冊。

五、國民教育階段符合資格並有意申請才藝優秀獎學金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相關申請資訊及繳件期限,請逕洽設籍學校。

六、有關才藝優秀獎學金個人賽及團體賽僅能擇一申請,若同時提出申請者將取消資格。

七、檢附教育部國民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本案實施計畫及申請書各1份。

1-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

2-108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計畫

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才藝優秀獎學金)-申請書

【重要】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又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為使學生及家長能充分獲得防疫措施資訊及配合協助事項,提供本縣「寒假防疫期間(開學前) 給學校及家長的一封信」,請查照。

一、 依據本府109年2月11日第1092303204號簽准意見辦理。
二、 適逢中國爆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又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已擴散至各國,因此,現階段落實防疫措施與自主健康管理更是首要之急。為降低傳播風險及確保校園安全,需要學校及家長們的全力協助與配合,故擬具「寒假防疫期間(開學前) 給學校及家長的一封信」,分別說明學校的防疫措施,以及希望家長協助提醒孩子們做好健康管理的事項,以期防疫工作更加完備。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宜蘭縣政府_教育處_給各學校及家長們的一封信1090212-公告版

【轉知】「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2960B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

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因同一事項(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已定有「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爰依循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3條規定所訂定之本辦法應予廢止。。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2-教育部令(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廢止)

【轉知】「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0736B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

一、旨揭準則係依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並於100627日訂定及102531日修正發布在案。為完備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規範,「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業於1031119日施行,並於107131日修正公布,爰旨揭準則業無使用需求。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若對旨揭準則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謝雅君(02-77367429)

教育部令(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