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0736B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

一、旨揭準則係依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並於100627日訂定及102531日修正發布在案。為完備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規範,「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業於1031119日施行,並於107131日修正公布,爰旨揭準則業無使用需求。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若對旨揭準則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謝雅君(02-77367429)

教育部令(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