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C學生緊急傷病處置與急救

宜蘭縣成功國小校園緊急傷病處理實施辦法 104/01/09修訂

一、目的:增進學生校內生活愉快平安,在遇有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時,能獲得及時而

適當的救治、醫療及照顧。

二、依據:

(一) 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二)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三、處理原則:

(一) 本校傷病處理僅止於簡易救護技術,不提供口服藥或侵入性醫療行為。

(二) 如須轉介送醫,必須立刻與家長或監護人連絡,將學生帶回照護或協助送到醫療院所急診處理,避免發生急救照護責任糾紛。

(三) 若無法聯繫到家長,則就近送至附近醫院急救處理

(四) 如有危急生命或重大傷病事件,則依『成功國小校園緊急傷病處理流程』執行。(附件一)

四、實施內容:

(一) 事前預防,實施安全與急救訓練

辦理教職員工生之各項安全教育急救訓練,並充實急救教育訓練設備

(二) 事件發生時之處理

1、重大傷病或傷患人數超過健康中心負荷量時應立即啟動緊急傷病救護小組,並依緊急傷病通報處理流程。

2、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症時之處理原則:

(1)在上課中,應立即依急救原則處理後,由任課教師將患者送至健康中心,必要時,護理人員到場急救。

(2)非上課時間,由發現之教職員工或在場學生,依急救原則做現場處理,並應立即通報,或通知護理人員到場急救。

(3)事故發生時,若遇護理人員不在,老師應掌握急救原則維護其生命徵象,依實際情況需要,予以緊急處理或立即就醫。

(4)事故發生與處理過程,應做成書面資料,知會相關人員,並妥善保管與運用。

3、學生緊急傷病,需緊急送醫之注意事項:

(1)普通急症(中度):老師先行通知家長,若家長可立即到校者,由家長陪同就醫。

註:普通急症-係指無緊急危急生命之慮,但仍需送醫治療之個案。例如一般切割傷、暈眩、單純性骨折、發燒38度以上…等。

(2)重大傷病(重、極重度):應立即啟動緊急傷病處理小組,並由護理人員或現場急救員給予緊急救護處理後,立即通知119支援並護送就醫;級任導師負責連絡家長到醫院及說明處理狀況。

註:重大傷病-係指立即有及生命之慮如呼吸停止、心臟病、墜樓、溺水等及人數衆多之傷病如食物中毒、實驗室意外、火災、氣體中毒或其它如921等重大傷亡事件。

(3)若家長不在或無法立即到校者,由級任導師、護理人員或其它指定代理人送醫處理並陪伴照顧,待家長到達後交由家長繼續照顧。

4、緊急傷病護就醫時之注意事項:

(1)護送人員優先順序:

普通急症:級任導師、學務處指派人員處理。

重大傷病:由級任導師及護理人員或緊急救護人員陪同照護。

(2)針對護送人員之職務,本校應指派代課或代理人代理該員職務。

(3)本校護理人員代理人的優先順序為:衛生組長、或學務主任指派人員代理。

(4)護送交通工具:以救護車為優先,若以私人轎車接送需司機一人及護理人員(或其他人員)在旁照顧。

五.職責分掌:

1、護理師:傷病處理、記錄、並向家長說明受傷或疾病發生及送醫處理情形。

2、級任教師:學生就醫前、後聯絡家長及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3、教務處:護送學生就醫之教師課務派代

4、學務處:為緊急傷病救護小組,協助處理傷病救護事宜。

5、總務處:事件現場善後及各項安全維護。

6、輔導處:協助教師、學生心理重建及就醫學生之心理輔導。

7、凡護送傷病之教職員,一律公假。

六、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護理師: 衛生組長: 學務主任: 校長:

照會相關人員 總務主任: 教務主任:

輔導主任: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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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高年級學生緊急傷病處置與急救課程

時間: 104年3月27日

地點: 晨星樓4樓

對象: 5年級全體學生

目的: 1.讓學生能評估傷病嚴重度

         2.學習緊急處理傷病的技能

         3.能操作CPR與AED

教官: 羅東消防隊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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