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學童視力健康,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為維護學童視力健康,請老師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以下事項。

 

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236

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18346

一、 為維護學童視力健康,特訂定本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指電子化教學設備包括投影機、電子白板、液晶顯示器、行動載具等。

三、 學校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之年級、時間及相關建議事項如下:
(一) 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二) 中、高年級使用時間:
     1.
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30分鐘。
     2.
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3010原則(螢幕注視每
                30
分鐘休息10分鐘)。
(三) 字體大小:停止畫面教學時,螢幕字體大小至少5公分正方。
(四) 照明:除螢幕上方的燈可關外,其餘桌面照度至少350米燭
           
光(LUX)。
(五) 距離:使用大型電子設備教學時,第一排距離螢幕至少
             2
公尺,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
(六) 下課時間,學生應至戶外活動,避免繼續使用電子化教學
     
設備。
(七) 使用電子化教學設備時,應注意避免直視投影機光束。

 

四、地方政府或學校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定保護學童視力保健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