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於 2013 年 5 月 13 日2021 年 3 月 18 日 作者: 林政仁六、(二)~1 學校應指派專人參與學校衛生保健業務之研習活動。學校的衛生工作由教師兼衛教組長承辦,相關衛生保健之研習,由組長、健康中心護理人員或主任參加為主。101學年度教師兼任衛教組長-池宜舫老師相關衛生保健業務之研習紀錄101學年度教師兼任學務主任-林政仁老師相關衛生保健業務之研習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