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113年12月23日技管字第1131502294A號函辦理。
二、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39條之1規定略以:「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該職類級別監評人員資格證書:一、擔任監評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相同性質單位之負責人或行政、教學工作。……第一項具監評人員資格者之證書經撤銷或廢止後,其不得再參加該職類級別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如附件)。
提供補習班各項業務申請、變更相關文件及公告事宜
一、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113年12月23日技管字第1131502294A號函辦理。
二、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39條之1規定略以:「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該職類級別監評人員資格證書:一、擔任監評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相同性質單位之負責人或行政、教學工作。……第一項具監評人員資格者之證書經撤銷或廢止後,其不得再參加該職類級別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如附件)。
說明:
一、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1條辦理。
二、另依據本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2條:補習班應備置下列文件、資料,以供查核:
(一)教職員工名冊、學生名冊、教職員工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招生文件、收費收據存根聯、定型化契約。
(三)課程表、教學進度表。
(四)公共安全檢查資料。
(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六)性騷擾防治自主查核表。
(七)前項文件、資料內容有異動時,應隨時更新。
三、檢附稽查規劃表1份,稽查時程及對象係預為規劃,非僅得以規劃範圍為限,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依稽查人力及業務需求而調整之。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度強化宜蘭縣政府推動性騷擾防治方案及「113年性騷擾防治優良人員表揚計畫」辦理。
二、為表彰積極具有貢獻之場所主人性騷擾防治工作績優人員,特辦理旨揭活動。
三、本案說明如下:
(一)獎勵對象:為場所主人性騷擾防治工作績優人員,各獎項代表由各局處推薦。
(二)推薦受理時間:即日起至113年9月25日(星期三)止,推薦資料請以書面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親送本府社會處。
四、本案資訊已同步公告於本府社會處官方網站最新消息。
五、如有疑問請逕洽本案承辦人:呂昕芸小姐,聯絡電話:03- 9328822分機244。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20日臺教社(一)字第1132401690A號函辦理。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2項、第3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擬定行政檢查計畫,以提升對個資保護與管理能力。
三、各補習班及課照中心可至e等公務園學習平台線上數位課程,並將研習時數證明留存,以利後續查核。
四、另教育部訂定「教育部主管目的事業所轄非公務機關113年度個人資料保護行政檢查計畫」,本縣雖未納入113年度計畫規劃辦理之縣市,仍請參閱該計畫檢查事項及相關說明,以事先妥為準備。
五、相關資料請至宜蘭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多元教育科短期補習班(https://2blog.ilc.edu.tw/cramschool/)查詢。
六、本府聯繫電話:(03)9251000
(一)溪北地區:分機2623苗小姐。
(二)羅東鎮地區:分機2627方小姐。
(三)溪南地區(羅東鎮以外):分機2622黃小姐。
一、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辦理。
二、請貴班(中心)確實填寫性騷擾防治措施自主查核表,並依查核表項目辦理事項:
(一)班(中心)內總人數未滿10人,應建立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於不定期稽查時交付稽查人員性騷擾防治措施自主查核表副本。
(二)班(中心)內總人數10人以上未滿30人,應建立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及性騷擾防制措施,且在班(中心)內張貼性騷擾防治海報,並於不定期稽查時交付稽查人員性騷擾防治措施自主查核表副本及性騷擾防制措施副本。
(三)班(中心)內總人數30人以上,應建立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及性騷擾防制措施,且在班(中心)內張貼性騷擾防治海報及性騷擾防制措施,並於不定期稽查時交付稽查人員性騷擾防治措施自主查核表副本及性騷擾防制措施副本。
三、檢附「性騷擾防治措施自主查核表」、「性騷擾防制措施」空白文件。
113.03.08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私部門)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3月6日臺教文(六)字第1132501259號函辦理。
二、倘有需求請於本(113)年3月29日(星期五)前檢送相關申請資料報府,所送資料請依序裝訂成6冊並附2份光碟由本府初核轉送教育部審查。
說明:
一、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1條辦理。
二、另依據本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2條:補習班應備置下列文件資料,以供查核:
(一)教職員工名冊、學生名冊、教職員工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招生文件、收費收據存根聯、定型化契約。
(三)課程表、教學進度表。
(四)公共安全檢查資料。
(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六)其他依法令應備置之資料。
(七)前項文件、資料內容有異動時,應隨時更新。
三、旨揭稽查時程及對象係預為規劃,實際執行情形得依稽查人力及業務需求而調整之,非僅得以規劃範圍為限。
說明:
一、依據本府府教體字第1130019390號函辦理。
二、鑒於COVID-19疾病嚴重度下降,我國自111年下半年度穩健開放邊境並逐步放寬國內社區防疫措施,各項傳染病流行風險隨之上升,依據國內監測資料顯示,去(112)年度腸病毒活動情形明顯高於過去3年同期,全國腸病毒門急診就診人次曾2度連續數週超過流行閾值,且腸病毒A71型、D68等多種型別持續於社區活動。
三、另,腸病毒A71型約每3至4年出現較明顯流行,距前一次活躍時期(108年)已達5年,且自111年起連續2年出現腸病毒D68型感染併發重症造成死亡案例,本(113)年無法排除引發流行疫情之可能性,仍須持續謹慎監測落實防疫。
四、依據旨揭應變計畫及現行防治策略,請貴校(園)落實下列工作重點:
1.全年:針對疑似腸病毒重症個案、腸病毒A71型或腸病毒D68型檢驗陽性個案,迅速展開防治措施及衛教。
2.流行期前:依據疾管署所訂之「腸病毒防治工作指引」及「教托育人員腸病毒防治手冊」,落實防治及衛教工作。
3.依據教育部及本府衛生局所訂之教托育機構洗手設備標準,確實執行校(園)內之腸病毒防治(含洗手設備)及衛生教育。.
4.流行期間:加強校(園)內落實感染管制機制,對教職員工生等加強宣導,並視疫情控制需要,加強感染管制及防治措施。
五、「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腸病毒防治工作指引」及「教托育人員腸病毒防治手冊」,請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重要指引及教材項下查閱。
六、「113年腸病毒流行疫情應變計畫」及腸病毒防治查核建議重點各1份,請至本處全球資訊網(https://2blog.ilc.edu.tw/cramschool/wp-admin/post-new.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