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0日臺教社(一)字第1122400856號函辦理。
二、 本次配合前述防疫措施及滾動式修正旨揭防疫管理指引,修正重點如下:
(一) 第肆點「補習班自主防疫管理措施」及「課照中心自主防疫管理措施」:
1、 從業人員及學生如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自主防疫指引」適用對象,應主動通知補習班、課照中心;自主防疫期間,無症狀可到班上課、上班,如出現症狀則使用家用快篩試劑檢驗。
2、 補習班、課照中心從業人員及學生佩戴口罩原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2月9日新聞稿宣布佩戴口罩放寬之通案性規定,相關說明如下:
(1) 室內空間(室內場所),由從業人員及學生自主決定戴口罩。
(2) 學生交通車比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範之指定場所(公共運輸),仍應佩戴口罩。
(3) 下列特殊情境建議佩戴口罩:
甲、 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
乙、 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外出時。
丙、 人潮聚集且無法保持適當距離或通風不良之場合。
丁、 與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尤其是未完整接種疫苗者)接觸時。
(二) 第伍點「機構場域所出現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應變措施」:
1、 補習班應落實日常管理,當從業人員或學生確診或快篩陽性時,應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規定辦理;另招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大專校院學生之補習班,比照本部所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及「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辦理。
2、 課照中心應落實日常管理,從業人員或學生確診或快篩陽性,比照本部所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辦理。
(三) 刪除第陸點查核機制。
(四) 餘酌修文字。
三、 請持續依指揮中心最新消息及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公布之資訊,辦理相關防疫措施,以降低疫情傳染風險。
轉知教育部修正「短期補習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30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5439號函辦理。
二、本次配合前述防疫措施及滾動式修正旨揭防疫管理指引,自111年12月1日起適度放寬戴口罩等防疫措施,取消室外空間及室外場所應全程佩戴口罩之限制,修正第肆點「補習班自主防疫管理措施」及「課照中心自主防疫管理措施」,相關人員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應全程佩戴口罩,但如屬致詞、演講、講課、拍攝個人/團體照或進行吹奏類樂器、唱歌、舞蹈或從事運動等課程時,得免佩戴口罩,但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仍須佩戴口罩。
三、請持續依指揮中心最新消息及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公布之資訊,辦理相關防疫措施,以降低疫情傳染風險。
轉知教育部修正「短期補習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各1份,請查照。
轉知教育部修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計畫(範本)」,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4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5047號函辦理。
二、請貴單位應確實遵守各該防疫指引,100人(含)以上單位應參考旨揭持續營運範本訂定營運計畫。至未達100人之單位,請依公布之各防疫指引定辦理,並得參酌旨揭持續營運範本加強相關規定。
三、旨揭計畫之相關防疫應變作為,說明如下:
(一)「防疫專責小組(含持續營運專責單位)」: 能即時掌握人員確診等相關資訊,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相關防疫作為,並依自主應變措施,統籌管理內部各項防疫工作及後續應變方案。
(二)依據指揮中心建議或衛生主管機關建議執行各項防疫措施。
四、有關持續營運計畫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NampyUGdDweVMyoNL1x8gA)下載參考。
轉知教育部修正「短期補習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28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4915號函及本府111年11月2日府教多字第1110169343號函辦理。
二、本次配合前述防疫措施及滾動式修正旨揭防疫管理指引,自111年11月7日起實施,修正重點如下:
(一)短期補習班:
1.第肆點「補習班自主防疫管理措施」,視防疫需求,自行決定體溫量測等健康監測方式。
2.第伍點「機構場域所出現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應變措施」,針對非屬招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大專校院或不具學籍之學生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實施7天居家照護,期滿無症狀可入班上課;且於隔離滿7天後,快篩陰性即可提前解除自主健康管理。
3.陸點「查核機制」,修正「短期補習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自我查檢表」及「短期補習班因應COVID-19防疫作為及整備情形查核表」為參考範例,並請各地方政府及補習班自行決定是否抽查及其期程、方式。
4.餘酌修文字及附件表格內容。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1.第肆點「課照中心自主防疫管理措施」,視防疫需求,自行決定體溫量測等健康監測方式。
2.第陸點「查核機制」,修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自我查檢表」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作為及整備情形查核表」為參考範例,並請各地方政府及課照中心自行決定是否抽查及其期程、方式。
3.餘酌修文字及附件表格內容。
三、請持續依指揮中心最新消息及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公布之資訊,應確實依防疫管理指引辦理相關防疫措施,以降低疫情傳染風險,並得視需要加強相關防疫措施。
轉知教育部修正「短期補習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8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3904號函辦理。
二、持續因應防疫準備,其重點如下:
(一)鼓勵教職員工生儘速完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建議之疫苗接種劑次。
(二)落實量測體溫,教職員工生「生病不到班、不到課」,以及相關環境與空間之定期清消管理。
三、本次配合前述防疫措施及滾動式修正旨揭防疫管理指引,自111年9月12日起實施,修正重點如下:
(一)「短期補習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
1.第肆點「補習班自主防疫管理措施」
(1)有關人流管制措施及場域管理部分,刪除補習班教室採固定座位、固定成員方式及製作座位表相關規定,惟仍請維持社交距離及佩戴口罩。另補習班除應公告從業人員疫苗施打之情形,若有快篩之情形亦須一併公告快篩結果。
(2)學生交通車防疫措施:刪除搭乘交通車,座位採固定座位之規定。
2第伍點「出現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應變措施」
(1)具學籍之補習班學生:
甲.招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之補習班,比照教育部所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及指揮中心的規定辦理。
乙招收大專校院學生之補習班,比照教育部所訂「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及指揮中心的規定辦理。
(2)其他未包含於前款或不具學籍之補習班學生或從業人員確診或快篩陽性,請落實以下措施:
甲.針對與確診者(及快篩陽性個案)摘下口罩共同活動15分鐘之學生/工作人員,快篩陰性者始可上課,如有症狀者應儘速就醫。
乙針對與確診者(及快篩陽性個案)全程佩戴口罩共同活動之學員/工作人員,需進行自我健康監測。
丙.針對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實施7天居家照護,期滿無症狀可入班上課。
(3)學生請防疫假期間,家長得依照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自行照顧。
3.第陸點「查核機制」:倘課照中心尚有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之從業人員,應持續鼓勵儘速完成指揮中心建議之疫苗接種劑次。
4.餘酌修文字及附件表格內容。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
1.第肆點「課照中心自主防疫管理措施」
(1)有關人流管制措施及場域管理部分,刪除課照中心教室採固定座位、固定成員方式及製作座位表相關規定,惟仍請維持社交距離及佩戴口罩。另課照中心除應公告從業人員疫苗施打之情形,若有快篩之情形亦須一併公告快篩結果。
(2)有關飲食管制措施,刪除學生用餐座位固定,不可隨意更換位置之規定,惟仍應維持用餐環境良好通風,且飲食中仍禁止交談。
2.第伍點「出現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應變措施」
(1)學生確診或快篩陽性,比照教育部所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及指揮中心的規定辦理。
(2)學生請防疫假期間,家長得依照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自行照顧。
3.第陸點「查核機制」:倘課照中心尚有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之從業人員,應持續鼓勵儘速完成指揮中心建議之疫苗接種劑次。
4餘酌修文字及附件表格內容。
四、請持續依指揮中心最新消息及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公布之資訊,應確實依防疫管理指引定期自主檢核並對相關區域加強查核,落實量體溫、加強環境及淸潔消毒、員工健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變等相關防疫措施,以降低疫情傳染風險,並得視需要加強相關防疫措施。
五、本案如有疑義,請洽以下窗口:
短期補習班:林先生02-7736-5679。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李小姐02-7736-5675。
轉知教育部修正「短期補習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19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2357號函辦理。
二、鑒於近期本土疫情急遽升溫,為維持國內病例監測及防疫採檢量能,指揮中心111年5月5日、5月7日、5月16日及5月17日新聞稿規定重點如下:
(一)自111年5月7日起,密切接觸者匡列以同住親友為原則,職場及學校採自主應變,並以暴露風險高低實施防疫假、停課等措施。
(二)依據111年5月7日新聞稿、5月7日、5月8日及5月9日圖卡規定,調整快篩陽性、確診等各類對象處置措施。
(三)自111年5月12日起,新增「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或居家檢疫期間使用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抗原快篩試劑檢測陽性,且經醫事人員確認」為確定病例條件。
(四)自111年5月17日起,確診個案同住家人已完成3劑疫苗接種者,可免居家隔離,改進行7天自主防疫之相關規定。
(五)自111年5月18日起,指揮中心修訂病例定義,65歲(含)以上長者如快篩陽性,經醫事人員確認即為確診。自111年5月7日起,密切接觸者匡列以同住親友為原則,職場及學校採自主應變,並以暴露風險高低實施防疫假、停課等措施。
三、旨揭防疫管理指引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肆點「自主防疫管理措施」,「人員健康管理」部分,增列有相關身體不適情形,落實不到班、不到課。「飲食管制措施」部分,修正用餐可採分食、分流規劃,飲食中避免交談、換菜或共用餐具。
(二)第伍點「出現確診個案應變措施」,增列確診者處理措施之規定。學員/從業人員確診,防疫長或防疫專責人員,應匡列「確診前2日內」或其有摘下口罩共同活動15分鐘以上之同堂課之學員/從業人員,請其3天停止到補習班/課照中心。
四、補習班/課照中心之從業人員及學員於自主防疫期間,以不到班/中心為原則。
五、請持續依指揮中心最新消息及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公布之資訊,應確實依防疫管理指引定期自主檢核並對相關區域加強查核,落實量體溫、加強環境及淸潔消毒、員工健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變等相關防疫措施,以降低疫情傳染風險,並得視需要加強相關防疫措施。
六、本案如有疑義,請洽以下窗口:
(一)短期補習班:許小姐02-7736-5679。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韓小姐02-7736-5705。
轉知教育部修正「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計畫(範本)」,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18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2329號函辦理。
二、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發展變化,教育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修定旨揭持續營運範本,提供教職員工加上學生人數超過100人(含)以上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訂定,並落實自主應變措施,進行持續營運之風險評估及因應,俾利其能持續業務及運作,以期將損失減至最低。
三、承上,貴班(中心)應確實遵守各該防疫指引,100人(含)以上單位應參考旨揭持續營運範本訂定營運計畫。至未達100人之單位,請依公布之各防疫指引規定辦理,並得參酌旨揭持續營運範本加強相關規定。
四、旨揭計畫之相關防疫應變作為,說明如下:
(一)「防疫專責小組(含持續營運專責單位)」: 為快速執行防疫作為阻斷傳播鏈,當人員確診時,能即時掌握確診者及接觸人員等相關資訊,並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相關防疫作為,並依自主應變措施進行接觸者管理,統籌管理內部各項防疫工作及後續應變方案。
(二)落實各類出入口之人員登記,內部若有不同學習場域、辦公室流動及接觸亦應落實登記,並留存資料,以利進行自主應變措施時,可掌握相關人員或作為防疫訊息通知對象。
(三)防疫專責小組建立員工疫苗接種完成清冊,以作為自主應變措施分級的處置依據,依據風險評估結果,來進行後續應變方案。
(四)各單位訂(修)定之持續營運計畫,請留存原單位,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五、有關持續營運計畫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NampyUGdDweVMyoNL1x8gA)下載參考。
六、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教育部各該業務協助窗口:
(一)補習班:02-7736-5679。
(二)課照中心:02-7736-5705。
「調整」有關補習班/課照中心之學生及教職員工居家隔離者申請快篩試劑
【因應111年5月8日新制,短期補習班教職員工請循一般管道領取快篩試劑】
【未具學籍學生,請與實驗教育中心聯繫(電話:03-9255761)】
1、 具學籍之學生,請補習班提供學生名冊給本府教育處多元教育科補習班承辦人,由本府轉知學校造冊後請領發送。
2.請補習班/課照中心將學生名冊e-mail至承辦人信箱
(1)補習班:溪南-syhuang@tmail.ilc.edu.tw;溪北-ls6117@tmail.ilc.edu.tw
(2)課照中心:溪南-rechel5053@tmail.ilc.edu.tw;溪北-shirley1234@tmail.ilc.edu.tw
3.或補習班可直接與學校聯繫提供名冊
[備註]快篩提供對象:國小及以下學生為全班同學,國中(含)以上為確診者座位九宮格學生,國中小混齡教學以全班同學計。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部修正私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防疫管理指引,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2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1998號函辦理。
二、鑑於Omicron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緩,且境外移入病例數尚處高點,本土疫情亦持續升溫,社區傳播風險快速升高,考量部分場所(域)人員之工作或服務性質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特性,為感染高風險族群。為確保從業人員自111年4月22日起符合指揮中心公告之強化24場所(域)人員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請鼓勵未完整接種3劑COVID-19疫苗之從業人員儘速接種,規範如下:
(一)從業人員(含流動人員)皆應接種3劑COVID-19疫苗,請提醒接種2劑疫苗已滿12週者,應儘速接種第3劑。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三、防疫管理指引修正,重點如下:
(一)設有防疫專責人員,負責從業人員及學生名單造冊,落實分流機制。
(二)教學人員進行教學時,請全程佩戴口罩。
(三)修正援引停課規定名稱為「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暫停實體課程實施標準」,補習班及課照中心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
(四)自111年5月9日起,從業人員中有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補習班應填列旨揭防疫指引附件3-「從業人員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PCR/快篩紀錄表」。
四、請持續依指揮中心最新消息及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公布之資訊,應確實依防疫管理指引定期自主檢核並對相關區域加強查核,落實實聯制、量體溫、加強環境及淸潔消毒、員工健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變等相關防疫措施,以降低疫情傳染風險,並得視需要加強相關防疫措施。
五、另有關補習班及課照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配合辦理停課之退費相關規定,本府已於111年4月20日府教多字第1110061300號函(諒達)及111年4月22日府教多字第1110062991號函(諒達)知各補習班及課照中心。
六、關於教育部於111年4月22日修正之「短期補習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請至教育部學生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或本府教育處-多元教育科-短期補習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載。
七、關於防疫指引如有疑義,請洽教育部聯繫窗口
(一)短期補習班:許小姐02-7736-5676。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韓小姐02-7736-5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