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1條辦理。
二、另依據本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2條:補習班應備置下列文件、資料,以供查核:
(一)教職員工名冊、學生名冊、教職員工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招生文件、收費收據存根聯、定型化契約。
(三)課程表、教學進度表。
(四)公共安全檢查資料。
(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六)性騷擾防治自主查核表。
(七)前項文件、資料內容有異動時,應隨時更新。
三、稽查時程及對象係預為規劃,非僅得以規劃範圍為限,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依稽查人力及業務需求而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