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自112年1月起辦理本縣私立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聯合稽查,請各班配合並預為準備相關資料,請查照。

一、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1條辦理。

二、另依據本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2條:補習班應備置下列文件、資料,以供查核:
(一)教職員工名冊、學生名冊、教職員工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招生文件、收費收據存根聯、定型化契約。

(三)課程表、教學進度表。

(四)公共安全檢查資料。

(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六)性騷擾防治自主查核表。

(七)前項文件、資料內容有異動時,應隨時更新。

三、稽查時程及對象係預為規劃,非僅得以規劃範圍為限,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依稽查人力及業務需求而調整之。

112年稽查規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