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劃依據: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振興第2期六年計畫
貳、計畫名稱:第七屆全國原住民族語言戲劇競賽初賽活動。
參、計畫目的:
一、藉由短篇話劇及舞台劇之競賽活動,鼓勵家庭、部落(社區)組織激發創意,以家庭對話、部落(社區)生活動態與族群之歷史文化為腳本,透過情境式表演設計,深化語言文化之使用經驗,從而擴展族語在家庭、部落(社區)使用的習慣與場域。
二、建立觀摩、學習與交流之平台,提高原住民族社會對於多元母語發展的認知與觀感,進而帶動「說、學族語」的風潮。
三、闡揚原住民族文化,提升族人使用族語之表達能力,積極培育嫻熟應用「族語」之新世代人才。
四、活化瀕危語言之生機,整合搶救原住民族瀕危語言實施計畫中,族語學習家庭之復振策略,透過參與演出,重新溯源與建立民族自信心,進而培養「搶救自己的族語」之族群使命感。
五、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昇本鄉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 以弘揚語文及地方語言文化、歌謠,藉此活動共同學習,傳承部落文化, 活化部落生命力,提昇民族自信心,特舉辦原住民族語戲劇競賽。
肆、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三、協辦單位:羅東鎮公所、大同鄉公所、南澳鄉公所、南澳鄉各
社區發展協會、各學校。
伍、比賽日期:106年4月29日(星期六)上午9時。
報名日期:106年2月17日至106年3月10日止。
領隊會議暨公開抽籤:於106年3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原民
所地下一樓會議室召開領隊會議後隨即抽籤,未到
場者由主辦單位代抽。
受理報名專線:王小姐(03)9253995#221。
報名表如附件表,相關資訊請上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網站
http://aborigines.e-land.gov.tw/Default.aspx下載,facebook-宜蘭
縣原住民事務所查詢。
陸、比賽地點:宜蘭縣羅東鎮公所(展演廳)。
柒、參加對象:家庭組、學生組、社會組 (設籍本縣戶籍者)。
捌、實施內容及執行:
一、競賽組別與項目:
(一)家庭組:族語短篇話劇。
(三) 社會組:族語舞台劇。
二、參加對象及人數規定:
(一)家庭組:
1.以「家庭」為單位組隊。
2.以同戶籍內之成員為原則,但有不同戶籍之親屬共同參賽者,以
三親等內之血親為限。
3.每隊以4~6人為限,且至少須有1人為年齡未滿18歲之兒童或青
少年(如須燈光、音響、放映字幕等技術人員,至多以3人為限)。
(二) 學生組:
1.以「學校」為單位組隊。
2.每隊以12~20人為限,不具有學生身分之人員至多4人(如須燈光、
音響、放映字幕等技術人員,至多以5人為限)。
(三)社會組:
1.不限機關、團體及年齡,各界人士(專業演藝團體除外)均可組隊。
2.每隊以12~20人為限,惟成員至少須有4人為年齡未滿18歲之兒
童或青少年(如須燈光、音響、放映字幕等技術人員,至多以5人
為限)。
三、競賽方式:
(一)家庭組:
1.演出內容由參賽隊伍自日常生活及一般對話素材中,自行編劇及製作簡易表演道具,而編劇內容以自然、真實、創意等為宜,演出方式儘量避免以純歌唱、純舞蹈或大量歌舞形式呈現,以生活中自然真切的對話呈現族語生命力為佳。
2.演出時間以6分鐘為原則,8分鐘為上限;如需裝、卸道具,時間各以2分鐘為限,不計入表演時間。
3.參賽隊伍應於登場演出前,提供演出台詞之族語與中文之對照內容,
並於演出時,安排播放字幕之人員。
(二)學生組、社會組:
1.演出內容由參賽隊伍自日常生活、部落(社區)歷史故事或族群傳統文化、神話傳說等素材,自行編劇及製作簡易表演道具,演出方式儘量避免以純歌唱、純舞蹈或大量歌舞形式呈現,並以族語對話為主要呈現方式。
2.演出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12分鐘為上限;如需裝、卸道具,時間各以3分鐘為限,不計入表演時間。
3.參賽隊伍應於登場演出前,提供演出台詞之族語與中文之對照內容,
並於演出時,安排播放字幕之人員。
※ 以上台詞及簡報檔須於比賽前二週(106年4月14日)提供。
玖、報名資格與時間:
一、初賽:
(一)報名參加「家庭組」之隊伍,應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備查。
(二)參賽人員以參加1項競賽組別為限,禁止跨組(隊)報名參賽,違者除
取消其參賽資格。
(三)報名表經送出後,不得藉故要求更改。
二、全國決賽:
1.競賽組別之冠軍隊伍為原則。
2.競賽組別之冠軍隊伍,如無法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族語戲劇決賽並取消
比賽名次及補助獎金全部收回由後續掛名依序遞補之。
拾、評分標準:
一、評審委員須具備如下前三項任一資格條件:
(一)熟悉競賽族群之歷史文化,且具族語聽說讀寫之能力者。
(二)對戲劇展演具專業水準者。
(三)中央及各縣、市族語推動委員會(小組)之委員(有三等親以內之親屬
關係或具其他利害關係迴避)。
二、評分項目及配分:
(一)家庭組、學生組、社會組
1.族語(發音、語調、流暢度)………………………………………50%。
2.演出內容(故事、對白、情節、演出形式)……………‥………20%。
3.演技……………………………………………………………………20%。
4.其他設計(燈光、服裝、音樂、道具等)…………………………10%。
三、按各參賽隊伍之族語別,至少需有兩位熟稔該族語別之人員擔任評審委
員。
四、評分注意事項:
(一)除「燈光、音響、放映字幕人員」外,參賽隊伍演出人員應以報名表件所列之人員為限。
(二)參賽隊伍演出之劇情內容,如與報名繳交之資料不符者,不予計分。
(三)參賽隊伍演出之劇情對話,均應以現場發聲方式演出,不得以預先錄製之音檔替代或輔助,否則視同棄權,不列入評分。
(四)參賽隊伍演出(或發聲)開始即進行計時,演出時間達規定之「下限時間」時,響鈴二聲;演出時間達規定之「上限時間」時,響鈴一長聲,參賽隊伍應即結束演出並退場。
(五)參賽隊伍演出之時間未達下限時間,或逾上限時間者,每半分鐘扣除「舞台設計」項目分數0.5分,不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算。
五、初(決)賽前,承辦機關或受委託廠商應於活動舉辦日期之前即先行召開評審領隊會議,俾利充分了解各項工作分派及順暢溝通管道,會議中除說明競賽規則及評分標準外,並公開抽籤決定比賽次序;競賽結束後,召開評審會議確認比賽成績,並於頒獎時公布成績與名次,以昭公允。
六、初(決)賽頒獎後,應由評審長或由評審委員相互推派代表,針對所有參賽隊伍總體表現、個別參賽隊伍或獲得優勝隊伍之優缺點進行簡要講評,俾利各參賽隊伍改進缺失及精進優點,進而使各參賽隊伍演出水平能夠逐年提升。
七、戲劇研習訓練:於中央擬定全國決賽日期後,由本府前置辦理戲劇研習
訓練(代表出賽隊伍全體人員應到)。
八、評審會議:比賽當天召開,說明競賽規則及評分標準,比賽結束後,立
即召開評審會議確認比賽成績,並頒獎宣布名次,比賽成績張貼公告,以昭公允。
拾壹;獎勵:由主辦單位頒贈獎狀
一、家庭組族語短篇話劇比賽:(獎金暫定,視報名情形調整)
第一名獎金3,500元、獎狀乙只。
第二名獎金 2,500元、獎狀乙只。
第三名獎金 2,000元、獎狀乙只。
佳 作 獎金 1,000元、獎狀乙只。
※獎勵名額:
1.參賽隊伍未達2隊時,取一名,餘列為佳作獎。
2.參賽隊伍為3隊以上時,取前三名。
二、學生、社會組族語舞台劇比賽:(獎金暫定,視報名情形調整)
第一名獎金 7,000元、獎狀乙只。
第二名獎金 5,000元、獎狀乙只。
第三名獎金 4,000元、獎狀乙只。
佳 作 獎金 2,000元、獎狀乙只。
※獎勵名額:
1.參賽隊伍為3隊時,取前一名。
2.參賽隊伍為4隊以上時,取前三名。
拾參、本計畫經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
拾肆、附則:
一、凡參加比賽之評審工作人員及相關參賽人員(含指導老師指揮伴奏及行
政人員)應一律給予公(差)假。
二、凡參加得名比賽隊伍,敬請主辦單位頒贈獎狀,以茲鼓勵。
三、參加比賽之團體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參賽隊伍之演出內容,鼓勵自行創作,並不得抄襲他人之作品,演出使用之音樂,應取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之授權。
(二)參賽隊伍競賽所需之服裝、道具或樂器等相關器材,請自行準備。
(三)與賽者請於競賽前卅分鐘完成報到手續,大會司儀朗誦參賽號次與隊 名時,該參賽人員應即登台,唱名三次不到以棄權論。如有不可抗力之偶發情況,經主辦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但必須按出場順序與賽,且不得延誤賽程。
(四)參賽隊伍應服從評審委員之評判結果,如有疑義或抗議事項,應由領隊由書面提出,抗議事項以競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之資格為限,並應於競賽成績公佈後1小時內提出;未以書面方式或逾時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