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府111年3月30日府教課字第1110046442號函辦理。
分類: 法規專區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第1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08574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以臺教高通字第1112200072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111年1月25日府教資字第1110014649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倘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梁世蓉小姐,聯絡電話:(04)3706-1122。
四、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各1份。
「宜蘭縣國民教育階段適齡學生申請在家自行教育實施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
「宜蘭縣國民教育階段適齡學生申請在家自行教育實施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
【轉知】「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2960B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
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因同一事項(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已定有「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爰依循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3條規定所訂定之本辦法應予廢止。。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轉知】「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0736B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
一、旨揭準則係依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並於100年6月27日訂定及102年5月31日修正發布在案。為完備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規範,「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業於103年11月19日施行,並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爰旨揭準則業無使用需求。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若對旨揭準則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謝雅君(02-77367429)。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77426B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附件: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77426B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附件:
1070131_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轉知「臺北市影視實驗教育機構106學年度第二次招生報名」,請查照 。
1.依據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106年6月6日文基(106)學字第504號函辦理。
2.臺北市影視音實驗教育機構為高中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搆,成立目的為培育音樂丶展演、視覺技術暨行政人才。105 、106學年度招生皆額滿。106學年度將增開名額,於6月中旬開放報名。
3.招生對象:國中畢業(含應屆),或具同等學力者,且不設年齡上限。徵選不採計學業成續,只看興趣、動機跟潛力。
4.報名時間:106年6月15日(四)至7月14日(五)中午12時止。
5.106 學年度招生簡章及報名連結請見官網—「招生入學」http://www.mediaschool.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