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15年5月29日環水字第1150016286號函辦理。
二、請貴單位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辦理飲水機維護保養、水質檢驗及揭示相關紀錄,並副知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部臚列115年度應加強稽查之場域如下:
(一)交通場站:捷運站、客運站、火車站、高鐵站及機場。
(二)補教場所: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
(三)民營運動場所:民間健身房(體能工作室、瑜珈、攀岩及體適能等)、民間運動會館(如游泳、撞球、高爾夫、棒 球、籃球及各項運動等)。
(四)醫療院所:各級醫院及長照機構。
(五)各級學校:大學、專校、高中(職)、國中及國小等。
三、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不定期針對應加強稽查之對象稽查其飲水機是否依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或採樣飲水機之水質;若未維護保養飲水機設備、檢驗水質及揭示,依相關規定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若檢驗水質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四、檢附「環境部版本飲用水設備宣導文宣」、「環境部版本飲用水安全管理宣導圖」、「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及「飲水機管理相關法規宣導單」各1份。(附件請至「宜蘭縣教育資訊網(http://www.ilc.edu.tw)/教育處各單位/多元教育科/短期補習班」,逕行查閱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