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3月19日臺教社(一)字第1152400798號函、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4次會議決議、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社(一)字第1140099628號函及115年1月9日臺教社(一)字第1152400066號函辦理。
二、 依114年度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辦理補習班專案查核作業結果,教育部將新增115年度短期補習班公共安全管理訪視(實地交流座談)實施計畫重點查核項目,先予敘明。
三、 務請貴班(中心)遵循相關規定,另就前開查核重點說明如下:
(一) 補習服務契約書將列為短期補習班立案申請之相關文件,並將加強查核補習班定型化契約,如提供契約審閱期滿5日以上、上課人數上限及合班、收費手續及退費規定有無明確記載、補習班退費標準符合法規規定等。
(二) 另於115年起新增查核「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項目,檢視飲用水設備是否依規定每月至少維護1次並作成維護記錄表、辦理水質狀況檢測與維護紀錄表置於設備明顯處供主管機關查核等。
四、 檢送115年度短期補習班公共安全管理訪視(實地交流座談)實施計畫抽查紀錄參考表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