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
二、依本法第7條規定:短期補習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其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行為之一時,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通報外,並應依本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一)負責人對學生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行為之一時,應逕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二)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行為之一時,應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三、依本法第7條規定,當事件發生時,可利用電話、傳真、電子郵箱或本縣私立短期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通報平臺進行通報。
四、旨揭平臺網址為:宜蘭縣短期補習班及課照中心通報平臺 (https://csifm.ilc.edu.tw /notification)
五、通報電話:039251000分機2623,通報傳真電話:9252698,通報電子郵箱:chhou159@mail.e-land.gov.tw 。
六、檢附各班(中心)帳號名冊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