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向「美容」職類相關補習班宣導,為維護技術士技能檢定公平與公信力,應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39條之1規定,請查照。

一、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1131223日技管字第1131502294A號函辦理。

二、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39條之1規定略以:「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該職類級別監評人員資格證書:一、擔任監評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相同性質單位之負責人或行政、教學工作。……第一項具監評人員資格者之證書經撤銷或廢止後,其不得再參加該職類級別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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