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相關提醒

即日起,本縣不受理短期補習班立案班名包含「臺大」、「台大」等字樣之登記名稱。
依據國立臺灣大學109年11月23日校總字第1090120827號函辦理。
查「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6條第3項規定,其非由學校、機關、法人或團體附設者,不得使用學校、機關、法人或團體之名稱。但本準則施行前,已核准立案者,不在此限。
又因該校註冊之「臺大」、「台大」商標,業經評定為著名商標,為避免公眾混淆誤認或有人蓄意攀附,爰本市不受理立案班名包含「臺大」、「台大」等字樣之登記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