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13年度強化宜蘭縣政府推動性騷擾防治方案及「113年性騷擾防治優良人員表揚計畫」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度強化宜蘭縣政府推動性騷擾防治方案及「113年性騷擾防治優良人員表揚計畫」辦理。

二、為表彰積極具有貢獻之場所主人性騷擾防治工作績優人員,特辦理旨揭活動。

三、本案說明如下:

(一)獎勵對象:為場所主人性騷擾防治工作績優人員,各獎項代表由各局處推薦。

(二)推薦受理時間:即日起至113年9月25日(星期三)止,推薦資料請以書面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親送本府社會處。

四、本案資訊已同步公告於本府社會處官方網站最新消息。

五、如有疑問請逕洽本案承辦人:呂昕芸小姐,聯絡電話:03- 9328822分機244。

113年性騷擾防治優良人員表揚計畫2024

為提升個人資料保護意識,請各私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配合,每年至少完成3小時個人資料保護通識教育訓練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20日臺教社(一)字第1132401690A號函辦理。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2項、第3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擬定行政檢查計畫,以提升對個資保護與管理能力。

三、各補習班及課照中心可至e等公務園學習平台線上數位課程,並將研習時數證明留存,以利後續查核。

四、另教育部訂定「教育部主管目的事業所轄非公務機關113年度個人資料保護行政檢查計畫」,本縣雖未納入113年度計畫規劃辦理之縣市,仍請參閱該計畫檢查事項及相關說明,以事先妥為準備。

五、相關資料請至宜蘭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多元教育科短期補習班(https://2blog.ilc.edu.tw/cramschool/)查詢。

六、本府聯繫電話:(03)9251000
(一)溪北地區:分機2623苗小姐。
(二)羅東鎮地區:分機2627方小姐。
(三)溪南地區(羅東鎮以外):分機2622黃小姐。

 

行政檢查計畫

反詐騙宣導計畫

輔導業者提升個資保護意識及防護措施計畫

本府113年1月起持續辦理私立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不定期聯合稽查,請各班配合並預為準備相關資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1條辦理。

二、另依據本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2條:補習班應備置下列文件資料,以供查核:

(一)教職員工名冊、學生名冊、教職員工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招生文件、收費收據存根聯、定型化契約。

(三)課程表、教學進度表。

(四)公共安全檢查資料。

(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六)其他依法令應備置之資料。

(七)前項文件、資料內容有異動時,應隨時更新。

三、旨揭稽查時程及對象係預為規劃,實際執行情形得依稽查人力及業務需求而調整之,非僅得以規劃範圍為限。

 

113年補習班稽查規劃表

轉知衛生福利部辦理「113年腸病毒流行疫情應變計畫」,請各補習班及課照服務中心加強腸病毒防治工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府教體字第1130019390號函辦理。

二、鑒於COVID-19疾病嚴重度下降,我國自111年下半年度穩健開放邊境並逐步放寬國內社區防疫措施,各項傳染病流行風險隨之上升,依據國內監測資料顯示,去(112)年度腸病毒活動情形明顯高於過去3年同期,全國腸病毒門急診就診人次曾2度連續數週超過流行閾值,且腸病毒A71型、D68等多種型別持續於社區活動。

三、另,腸病毒A71型約每3至4年出現較明顯流行,距前一次活躍時期(108年)已達5年,且自111年起連續2年出現腸病毒D68型感染併發重症造成死亡案例,本(113)年無法排除引發流行疫情之可能性,仍須持續謹慎監測落實防疫。

四、依據旨揭應變計畫及現行防治策略,請貴校(園)落實下列工作重點:

1.全年:針對疑似腸病毒重症個案、腸病毒A71型或腸病毒D68型檢驗陽性個案,迅速展開防治措施及衛教。

2.流行期前:依據疾管署所訂之「腸病毒防治工作指引」及「教托育人員腸病毒防治手冊」,落實防治及衛教工作。

3.依據教育部及本府衛生局所訂之教托育機構洗手設備標準,確實執行校(園)內之腸病毒防治(含洗手設備)及衛生教育。.

4.流行期間:加強校(園)內落實感染管制機制,對教職員工生等加強宣導,並視疫情控制需要,加強感染管制及防治措施。

五、「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腸病毒防治工作指引」及「教托育人員腸病毒防治手冊」,請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重要指引及教材項下查閱。

六、「113年腸病毒流行疫情應變計畫」及腸病毒防治查核建議重點各1份,請至本處全球資訊網(https://2blog.ilc.edu.tw/cramschool/wp-admin/post-new.php)

113年腸病毒流行疫情應變計畫

腸病毒防流查核建議重點

本縣短期補習班務必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倘經查獲不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違者將依法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7條第2項規定略以,補習班不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裁處;另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資法第191項各款情形,倘未依前揭規定不法蒐集個人及利用資料,則依個資法第47條規定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先予敘明。

三、近來頻繁發生補習班業者不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情事,請各補習班務必遵守下列規範:
(
)倘補習班接獲民眾陳情非法取得學生個資,本府請補習班說明個資來源暨提供該時段電話招生通聯紀錄及經家長同意相關證明文件,請各補習班務必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供查處。若補習班無法提供明確個資來源,本府將依上開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若遇民眾再度陳情類似案件,經本府查證屬實且未改善,本府得累次開罰。
(
)本府重申應加強員工教育訓練,針對依法蒐集個人資料,於行銷利用時,應依個資法第8條規定,明確告知依據來源等相關事項,避免當事人產生疑義,另勿擅自購買來路不明之學生名冊,以遏阻學生個人資料不法買賣之情事及恪遵個資法之相關規定,若經查獲不法情事,將依個資法規定裁處。

個人資料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為提升個人資料保護意識,請各私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中心配合,每年至少完成3小時個人資料保護 通識教育訓練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13日臺教社(一)字第1122403501號函辦理。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2、3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 細則第12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防止個人資料外洩,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指定其所轄管之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三、各補習班及課照中心可至e等公務園學習平台線上數位課程,並將研習時數證明留存,以利後續查核。

四、另教育部針對私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補習班及課照中心)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行政檢查,以書面查核為原則,113年度起全面實施。

五、本案如有疑義,請洽以下窗口:

(一)補習班:林先生(02-7736-5679)。

(二)課照中心:李小姐(02-7736-5675)。

 

輔導業者提升個資保護意識及防護措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