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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108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東區初賽】實施計畫

客家委員會108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東區初賽】實施計畫

一、目的:

(一)透過客語歌唱、口說藝術或戲劇的表演方式,保存並傳達客家文化豐富之內涵。

(二)闡揚客家文化,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增進師、親、生對客家文化之認同。

(三)提供觀摩機會,讓參賽者得以發揮所長並促進交流,發揚客家語言及文化之美。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客家委員會、教育部、宜蘭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宜蘭縣宜蘭市育才國民小學

(三)協辦單位:宜蘭縣三星鄉三星國民中學 宜蘭縣立凱旋國民中學 宜蘭縣三星鄉憲明國民小學 宜蘭縣三星鄉三星國民小學 宜蘭縣礁溪鄉玉田國民小學

(四)承辦單位聯絡窗口: 1.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教育處) 聯絡人:游本彥主任 電  話:(03)925-1000#2658 E-MAIL:seaprince@mail.e-land.gov.tw 2.承辦學校:宜蘭縣宜蘭市育才國民小學 聯絡人:李培鈴主任 電  話:03-925-3794#102 傳  真:03-9255082 E-MAIL:applelee@ilc.edu.tw

三、參加對象:

(一)客家委員會核定辦理 108年度「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計畫」之各國民中、小學、幼兒 園,每校至少推派1 隊,至多以 3隊為限,原則上各校的各類各組至多以1隊參加 為限,惟歌唱表演類國小低年級與幼兒園採分組比賽,國小附設及鄉鎮公所幼兒園 者,得增加歌唱表演類幼兒園1隊。

(二)未辦理 108年度「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計畫」之學校得自由組隊參加,惟組隊方式依 前述方式辦理。

(三)請各縣政府(花蓮縣、臺東縣),依參賽路途遠近,酌給各校參與人員公(差)假及 課務排代。

四、比賽內容:

(一)類別:分3 類

1.客語歌唱表演類(採團體組隊方式報名,每隊15 人以內,不含指揮、伴奏,伴奏至 多以3人為限):表演內容包括客家歌唱、童謠、詩詞(歌)吟唱等,節目單獨或 串聯設計均可。

2.客語口說藝術類(每隊 5人以內):表演內容包括朗讀、說故事、講笑話、打嘴鼓、 單(雙)口相聲、棚頭及揣令子等,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3.客語戲劇類(採團體組隊方式報名,每隊15 人以內):表演內容包括話劇、舞臺劇、 音樂劇、偶戲等,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二)組別:客語歌唱表演類、客語口說藝術及戲劇類區分 5組

1.幼兒園組。

2.國小低年級組。

3.國小中年級組。

4.國小高年級組。

5.國中組。

(三)比賽日期及地點: 1.108 年10 月19日(星期六) 2.地點:宜蘭縣立凱旋國民中學(宜蘭縣宜蘭市縣政七街50 巷1號)

(四)報名方式及時間:

1.採線上報名(網站:https://school.hakka.gov.tw/Game_108),報名截止日期為 108 年9月 30日(星期一)。

2.為簡化行政程序,初賽仍採線上統一報名方式,相關操作流程,請參酌線上系統教 學,各學校承辦人務必熟悉系統操作及報名程序。

(五)評審方式: 1.評審委員遴聘作業:由客家委員會核定後,提供建議名單交承辦學校進行邀聘,待 名單確認後再送客家委員會,俾憑發送聘任函;東區評審須顧及四縣與海陸腔。 2.評審委員遴聘原則: (1)熟稔客語並具所任評審類組之專業能力,或在社會上具有聲望、地位之人士。 (2)能秉持公平、公正之精神。 (3)迴避評審委員教過的學校。 3.於賽前召開領隊裁判會議,說明比賽相關規定,並於賽後名次公布前,再次徵詢該 類組評審委員確認比賽成績,以昭公允。 4.評分項目及配分: (1)客語歌唱表演類: 內容10%、客語發音 40%、歌唱技巧40%、儀態10%。 (2)客語口說藝術類: 內容30%、客語發音 30%、說唱技巧30%、儀態10%。 (3)客語戲劇類: 內容30%、客語發音 30%、表演技巧30%、儀態10%。 5.表演時限: (1)裝卸道具時間:客語歌唱表演類、客語戲劇類各以2分鐘為限,共計 4分鐘;客 語口說藝術類,以1 分鐘為限,共計2分鐘。不列入每隊表演時間。 (2)表演時間: 甲、客語歌唱表演類:以4分30秒為原則,6 分30秒為上限。 乙、客語口說藝術類:以4分鐘為原則,5分鐘為上限。 丙、客語戲劇類:以 6分鐘為原則,8分鐘為上限。 6.各組比賽結束後,立即公布成績及得獎隊伍名次,並請評審委員當場講評,比賽成 績揭曉後,由承辦學校直接將獎狀套印學校名稱當場頒發(※相關評語請於賽後利 用各校之帳號、密碼逕至資訊系統網站閱覽)。 7.初賽各類組評比獎項名額:初賽評比分為特優、優等、甲等,為鼓勵學童參加比賽, 達到推廣的目的,各分區初賽之承辦學校得依實際報名參賽各類組隊數,評審出特 優、優等及甲等隊伍如下: (1)6隊以內取特優1 名、優等 2名、餘為甲等。 (2)7至15 隊取特優2 名、優等3名、餘為甲等。 (3)16隊至24 隊取特優3-4 名、優等4-5名、餘為甲等。 (4)25隊至30 隊取特優4-5 名、優等5-6 名、餘為甲等。 (5)31隊以上每增加6 隊,特優增加 1名、優等增加2名。 8.上開各類組若只報名1 隊者,其原始平均成績未達 88.0分者,不列入特優。 9.評分計算方式:

(1)採序位法,評審委員就各評分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 為序位。彙整合計各評審之序位(總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名次第一,其他 以此類推。 (2)  如有      2      隊  (  含  )  以上總序位合計值相同者,於名次公布前送請原評審委員討論、確  定。

五、獎勵:

(一)參加初賽之學生(含伴奏),客家委員會均致贈參賽獎 1份,以資鼓勵。

(二)參加初賽之領隊、管理、伴奏、指導老師(含客語教學支援人員),除頒發獎狀外, 並函請各縣政府,依比賽成績從優獎勵(初賽:特優嘉獎2次、優等嘉獎 1次)。

(三)初賽結果經評審為特優、優等、甲等之隊伍,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第 1名至第 5 名 之隊伍,由客家委員會頒發獎狀予每校(含領隊、指導老師)及每一位學生(含伴 奏),以資鼓勵。

(四)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各組前 3名之學校,客家委員會致贈各校獎座1座,以資鼓勵。

(五)本活動承辦縣市之教育處長、科長、承辦人、承辦學校校長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 1 次及相關辛勞工作人員依實際工作狀況給予嘉獎1至 2次(請依權責給予敘獎)。 (六)另,非承辦縣市教育處長、業務科(課、股)長、業務承辦人,併請依權責給予敘獎。

六、相關費用津貼:

(一)行政費用:為鼓勵各校參與,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各參賽學校行政費用(含膳雜費、 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器材搬運及交通等費用,各校自行運用)。 1.每校參加各類比賽 1組之行政費用:客語口說藝術類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客 語歌唱表演類 8,000元,客語戲劇類1萬2,500元。 2.每校參加各類比賽 2組以上之行政費用:每增加1組,客語口說藝術類增加500元、 客語歌唱表演類增加 1,500元、客語戲劇類增加1,500元。 3.以校為單位,每校不論參加組數,僅能支領該類別單筆之行政費用,由報名參賽之學 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結束後,檢送至東區承辦學校(宜蘭縣宜蘭市育才國民小學), 據以支領款項。

(二)交通津貼:考量東區學校幅員遼闊,交通不便,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參加東區初賽 之學校鐵、公路大眾運輸(含租車)交通津貼,依參加人數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 整,10人以下應儘量搭乘大眾運輸為原則,每校單日以1 萬6,000元為核撥上限, 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東區承辦學校(宜蘭縣宜蘭市育才國民小學)覈 實核銷。若有其他特殊偏遠地區及離島情形者,得經客家委員會核定後比照辦理。

(三)住宿:遠道參加東區初賽者,由客家委員會提供 108年10月18 日晚上住宿、晚餐 及住宿者10 月19 日之早餐。

七、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之表演內容及形式,應鼓勵自行創作,不得有抄襲他人作品之行為,若經檢 舉屬實,將撤銷所有獎項,而所應用之音樂,應取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 出、公開上映及重製之授權。

(二)比賽扣分原則(詳附件1): 1.以合唱團方式表演之指揮、伴奏(至多3 人)得由教師協助外,其餘表演項目以學生自 行演出為原則。 2.客語歌唱表演類以伴唱帶伴奏者,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僅能以背景音樂表現方式, 違者總序位加5。3.客語戲劇類之配樂,亦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僅能以背景音樂表現,違者總序位加 5。 4.比賽時出現不符合參賽資格(非參賽學生)之表演者或站在舞臺者(以人輔助道具或 站在表演後臺),每增加1人總序位加1。惟客語歌唱表演類之幼兒園組,同意 1位 指導老師站在臺下前方輔助學生動作表演部分,其他組別不得有輔助動作,違者總 序位加5。 5.參賽者,均以現場發聲表演,不得以預為錄音的方式替代或輔助現場表演之形式,否 則視同棄權,不列入比賽成績。 6.每隊參賽隊員上臺時,由主持人報告號次、節目名稱,參賽隊員不得穿著學校制服, 或表明就讀學校、姓名,亦不得於謝詞、道具及腳本出現校名,否則視同棄權,不 予計分。 7.原則同意可以採跨組報名方式,同時以較高年級組為報名參加之組別,跨組人數不得 超過報名該組總人數之三分之一,惟學校總人數在50人以下及參加雙人口說藝術表 演者,不在此限。

(三)比賽所需服裝、道具或樂器等相關器材,請自行準備,如有鋼琴伴奏、CD 播放等需 要,應於線上報名時勾選相關欄位。另,麥克風則由承辦學校自行視收音設備決定 是否提供無線、攜帶式或立式麥克風。

(四)若參賽隊伍,因路程因素,對於參賽順序提出調整之需求,請承辦學校予以協調賽 程。

(五)各區召開領隊會議後,各參賽隊伍之報名申請資料不得再提修正。參加比賽人員應 準時報到,並於當日活動開始前10分鐘就座,評審唸到號次後,參賽者應即登臺, 呼號3 次未到,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參賽者,以棄權論。

(六)承辦學校應於活動5 日前,將賽程表公布於網站。大會在賽前須於網站上公布賽事 場地尺寸,提供參賽者參考。另,為考量現場收音效果,比賽用之音響、麥克風、 耳掛式麥克風等皆由大會提供予參賽隊伍使用,惟有需求之學校應事前告知(參賽 學校不得自行配置)。

(七)參賽團隊應服從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指導老師以書面向承辦學校提出 (不得收取保證金);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須於 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1 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八)參賽隊伍表演時,如因承辦單位準備之器材故障,且足以影響評審委員評分判斷時, 授權承辦單位適時安排該隊伍重新表演。

(九)凡參賽教師及學生均須攜帶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或學校開立統一證明文 件)以備查驗,若經其他參賽團隊質疑其比賽資格,並經查驗證件不符規定,且於 1 小時內無法補繳驗正(為求時效,可以傳真相關證明文件,或請參賽學校領隊現 場簽具切結),則該教師及學生取消參賽資格,如已上臺演唱或演奏,由評審會商 後酌減該團隊總分。

(十)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本會攝錄影、複製、製作成各種文宣事務用品(畫冊、 光碟、網路、軟體…)發行,或於電視頻道公開播送、網路公開傳輸、公開上映、 重製及其他非營利之用,相關個人、團體或機關單位皆不得異議,各參賽學校並應 於報名參賽時檢附表演內容授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