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南澳高中學生參加校外活動競賽優勝獎勵辦法
110年3月3日行政會報通過
壹、目的
本校為激勵學生參加校外各項競賽,發揮多元能力,增進自我成長,續創佳績暨提升本校辦學績效,特訂定本辦法。
貳、獎勵金來源
高中優質化補助款勻支。
參、申請條件
一、參賽者由學校各行政承辦單位推荐或遴選,代表學校對外參加比賽者。
二、若出賽逐次晉級至縣市、全國者,只以申請一次以最高成績為主。
三、申請時需繳附成績證明,或有足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肆、獎勵金發放標準:分為個人組、團體組二類。
一、個人組
參賽級別及得獎名次 | 縣級 | 全國 |
第一名(特優) | 1000 | 3000 |
第二名(優等) | 600 | 2000 |
第三名(甲等) | 400 | 1000 |
優勝或佳作 | 200 | 800 |
二、團體組
參賽級別及得獎名次 | 縣級 | 全國 |
第一名(特優) | 3000 | 6000 |
第二名(優等) | 2000 | 5000 |
第三名(甲等) | 1000 | 4000 |
優勝或佳作 | 800 | 3000 |
附註:
- 各項獎金發給以不重複發給為原則,如縣或全國設有獎金者,本校不再發給。
- 其他未能歸類於上列項目,參賽表現優異者,由業務單位另簽請核發獎勵金金額以不超過全國賽第一名獎金為限。
伍、本辦法之獎勵金額,於各項比賽辦理結束後,由本校業務承辦單位簽辦。
陸、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