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_壯圍國小_家庭教育活動_親職講座

良好的教養與學習成效

(此課程大人、小三以上小孩都適合)


課程大綱

 

1.溝通與學習的關鍵——讓孩子快樂,放鬆,正面積極,是提昇溝通與學習主要關鍵。

2.催眠式的親子溝通——用讚美、感恩的心,啟動右腦,創造良好、有效的溝通模式。

3.專注力不足的改善——開發優勢腦波,幫助孩子有效改善專注力不集中過動等問題。

4.正面積極思考能力——改變開始於想法,讓自己重塑潛意識,每天充滿熱情和活力。

5.開啟右腦圖像記憶——右腦圖像思考,快速提昇你的記憶力,學習力,且過目不忘。

6.身體格式化教學——–把身體變成一個一個抽屜,放進去的資料,永遠牢牢的記住。

7.生活及課業運用——–打破傳統死背硬記習慣,運用在生活,課業變成超記憶大師。

 

這場演講可以讓成績經常不及格的學生,學習這課程,現在都考了高分,還當上小老師,

一群缺乏自信的孩子,聽完這個演講,變得更快樂、更有自信的學習。

 

假如您的答案是YES那這場演講就最適合您了,給自己和孩子一個可以幫助自

己快速改變,提昇能力的機會,讓我們來教您如何啟動潛意識百萬倍的力量

 

◎演講地點 :宜蘭縣壯圍國小

◎演講時間 101年11月27日 (星期二 ) 19:00~21:00

 

講師資歷介紹~

1. 世界第一右腦開發大師,『超右腦革命』暢銷書作者七田 真博士,授證講師。

2. 世界第一催眠大師馬修‧史維 Marshall Sylver,授證講師。

3. 世界第一談判大師羅傑˙道森Roger Dawson,授證講師。

4. 神經語言學,NLP專業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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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請家長務必填妥此回執聯,並於隔日交予老師彙總參加人數,謝謝您的配合

壯圍國小100年11月11日親職教育講座,歡迎蒞臨!

  壯圍國小100學年度上學期親職教育講座

  有效的溝通與學習成效(此課程大人、小三以上小孩都適合)

 

課程大綱

 

1.溝通與學習的關鍵——讓孩子快樂,放鬆,正面積極,是提昇溝通與學習主要關鍵。

2.催眠式的親子溝通——用讚美、感恩的心,啟動右腦,創造良好、有效的溝通模式

3.專注力不足的改善——開發優勢腦波,幫助孩子有效改善專注力不集中過動等問題

4.正面積極思考能力——改變開始於想法,讓自己重塑潛意識,每天充滿熱情和活力

5.開啟右腦圖像記憶——右腦圖像思考,快速提昇你的記憶力,學習力,且過目不忘。

6.身體格式化教學——–把身體變成一個一個抽屜,放進去的資料,永遠牢牢的記住

7.生活及課業運用——–打破傳統死背硬記習慣,運用在生活課業變成超記憶大師。

 

 ♠  這場演講可以讓成績經常不及格的學生,學習這課程,現在都考了高分,還當上小老師,一群缺乏自信的孩子,聽完這個演講,變得更快樂、更有自信的學習

 

  ♠ 假如您的答案是YES那這場演講就最適合您了,給自己和孩子一個可以幫助自己快速改變,提昇能力的機會,讓我們來教您如何啟動潛意識百萬倍的力量

  

◎演講地點:宜蘭縣壯圍國小  視聽教室

◎演講時間 20111111(星期五) 19002100

講師資歷介紹~ 

1. 世界第一右腦開發大師,『超右腦革命』暢銷書作者七田 真博士,授證講師。

2. 世界第一催眠大師馬修‧史維 Marshall Sylver,授證講師。

3. 世界第一談判大師羅傑˙道森Roger Dawson,授證講師。

4. 神經語言學,NLP專業講師。

                                     

                                                 壯圍國小

                                           誠摯的邀請您                       

100年11月12、13日宜蘭縣【折翼天使性教育—親子成長營】 歡迎參加

宜蘭縣100年【折翼天使性教育—親子成長營】

一、承辦單位:宜蘭縣特教資源中心

二、協辦單位:宜蘭縣公正國小、力行國小

三、贊助單位:中華民國青年志工發展協會、培生文教基金會

四、活動費用:免費(含講義、提供午餐)

五、研習地點:

 溪南場次:公正國小勤學樓視聽教室(11/12)

溪北場次:力行國小三樓會議室 (11/13)

六、研習日期:

溪南:100年11月12日09:00~15:00 (公正國小)

溪北:100年11月13日09:00~15:00 (力行國小)

七、師資介紹:周春芬老師

* 日本橫濱大學教育研究所障礙兒教育專攻碩士

* 現任台北市啟智學校特教老師高職部教師

* 專長於智能障礙者性教育與生活技能輔導、啟智類班級經營

八、附註說明:請家長務必帶學生一起參加

891719-報名表.doc

 

 

 

宜蘭縣各級學校實施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

宜蘭縣各級學校實施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

95年3月14日府教終字第0950031698號函

一、目的:

(一)建構家庭教育學習網絡,以營造家庭教育相關知識之學習風氣,進而提昇家庭生活品質。

(二)以營造學校學生家長志工之學習團隊,培養及帶動家庭學習風氣,進而創造祥和的家庭生

       活環境。

(三)帶動家庭成員參與,共同學習風氣,透過個人的學習與家人互動,進而提昇家人的分享機

        制及溝通管道,以創造和諧的家庭氣氛。

(四)落實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

        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二、本要點所稱各級學校指本縣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各級學校施行家庭教育除融入正規課程之外,應依本要點規劃於每學年實施四小時以上之家庭
     教育課程及活動。
四、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規劃之原則:
(一)共同參與: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根據學校不同需求及辦學特色討論選擇學校施行之課程主題及進行方式,
       責由教務處主要統籌,其他處室協同執行,全校教職員工共同參與,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
(二)廣徵意見:廣徵教師、家長及學生意見,瞭解其需求,並參考教育部、本縣及其他縣市出版的家庭教育課程
       教案參考彙編,做為學校本位安排家庭教育課程設計的依據。
(三)適性推展:為使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達到最大成效,實施方式宜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的目標,並以學
       生經驗為出發點,因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之不同而規劃不同主題,以適應家庭生命週
       期發展需求。
(四)善用資源:善用學生家長委員會、家長志工團、青少年輔導或社會教育機構等社會資源,施行家庭教育課程
        及活動。
(五)親師合作:學校應會同家長會推展親職教育,並用各種方式鼓勵家長踴躍參加,以同步推展「家庭」終身學
       習的概念,協助學校教育,增進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成效。
五、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的方式:
(一)演講:邀請家庭教育領域學者專家蒞校演講或校內人員擔任。
(二)座談:議題討論、深度對話及經驗分享。
(三)辯論:利用議題正反意見論證,澄清問題。
(四)讀書會:利用短文、繪本、書籍等文字媒介進行閱讀討論與分享。
(五)影片賞析:利用電影、紀錄片等視訊媒介進行觀後感討論與分享。
(六)角色扮演:議題困境解決、家庭角色易位演示等。
(七)參觀活動:家庭教育機構或社會資源機構參觀。
(八)親子活動:親子營、親子郊遊、親子共學時間,或配合親子節慶舉辦聯誼或趣味活動,並邀請家長參加。
(九)其他方式: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成長團體等。
六、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時間:
(一)國小部分:晨間時間、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課程、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
                    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二)國中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課程、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
                    他時間。
(三)高中職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社團時間、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
                       其他時間。
七、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的內涵,經統整家庭教育法所指稱之親職教育、子職教育、兩性教育、倫理教育、
     婚姻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等項目,成為以下三項:
(一)家人關係:主要強調在家庭中的家人間互動關係以及社會風氣與政策對於家庭的影響。
 (二)家庭生活管理:幫助家庭善用各種有效資源,實現家庭重要的生活目標與價值的所有活動。主要強調學生
       對個人與家庭資源的認識、居家生活的安排、休閒生活規劃的學習。
(三)家人共學:強調個體為家庭中的一份子,讓學生知道家人是可以一起學習的,其精神著重在家庭成員共同
       學習的習慣,並建立正向、積極、坦誠、無阻礙的家庭互動關係。
八、各級學校規劃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參考綱要如附表。
九、學生學習評量方式:
(一)以學習單、問卷等方式評量:瞭解學生對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的學習成果。
(二)績效追蹤評量:在活動過後一段時間,以預擬項目觀察學生的行為表現,或家長提供其子女之行為表現。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及各級學校編列年度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學校辦理情形考核與獎勵:
(一)學校定期考核:
1.於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中,提出推動家庭教育現況之討論,對於待改進處並作追蹤檢視與輔導。
2.召開輔導會議,由有關人員按預定項目實施自我檢核。
(二)列入校務評鑑,實施考核。
(三)經校務評鑑考核辦理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成效良好學校,由本府教育局予以獎勵。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令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七六八○號令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兩性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倫理教育。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七、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三、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策劃、委辦及督導事項。
四、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五、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及在職訓練事項。
六、家庭教育之宣導及推展事項。
七、推展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八、其他全國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
二、所屬學校、機構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三、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四、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戶政、勞工、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三、國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本法公布施行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已進用之家庭教育中心專業人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績優並符合第二項專業人員資格者,得依業務需要優先聘用之。

第八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如下:

一、家庭教育中心。
二、各級社會教育機構。
三、各級學校。
四、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
五、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第九條

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

第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家庭教育之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提供各種進修課程或訓練;其課程或訓練內容,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研訂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措施並推動之;必要時得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辦理。

前項優先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提供至少四小時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研訂獎勵措施,鼓勵適婚男女參加。

第十五條

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各級學校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進行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教材之研發。

第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寬籌家庭教育經費,並於教育經費內編列專款,積極推展家庭教育。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鼓勵公私立學校及機構、團體、私人辦理推展家庭教育之工作。

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