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各級學校實施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

宜蘭縣各級學校實施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

95年3月14日府教終字第0950031698號函

一、目的:

(一)建構家庭教育學習網絡,以營造家庭教育相關知識之學習風氣,進而提昇家庭生活品質。

(二)以營造學校學生家長志工之學習團隊,培養及帶動家庭學習風氣,進而創造祥和的家庭生

       活環境。

(三)帶動家庭成員參與,共同學習風氣,透過個人的學習與家人互動,進而提昇家人的分享機

        制及溝通管道,以創造和諧的家庭氣氛。

(四)落實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

        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二、本要點所稱各級學校指本縣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各級學校施行家庭教育除融入正規課程之外,應依本要點規劃於每學年實施四小時以上之家庭
     教育課程及活動。
四、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規劃之原則:
(一)共同參與: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根據學校不同需求及辦學特色討論選擇學校施行之課程主題及進行方式,
       責由教務處主要統籌,其他處室協同執行,全校教職員工共同參與,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
(二)廣徵意見:廣徵教師、家長及學生意見,瞭解其需求,並參考教育部、本縣及其他縣市出版的家庭教育課程
       教案參考彙編,做為學校本位安排家庭教育課程設計的依據。
(三)適性推展:為使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達到最大成效,實施方式宜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的目標,並以學
       生經驗為出發點,因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之不同而規劃不同主題,以適應家庭生命週
       期發展需求。
(四)善用資源:善用學生家長委員會、家長志工團、青少年輔導或社會教育機構等社會資源,施行家庭教育課程
        及活動。
(五)親師合作:學校應會同家長會推展親職教育,並用各種方式鼓勵家長踴躍參加,以同步推展「家庭」終身學
       習的概念,協助學校教育,增進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成效。
五、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的方式:
(一)演講:邀請家庭教育領域學者專家蒞校演講或校內人員擔任。
(二)座談:議題討論、深度對話及經驗分享。
(三)辯論:利用議題正反意見論證,澄清問題。
(四)讀書會:利用短文、繪本、書籍等文字媒介進行閱讀討論與分享。
(五)影片賞析:利用電影、紀錄片等視訊媒介進行觀後感討論與分享。
(六)角色扮演:議題困境解決、家庭角色易位演示等。
(七)參觀活動:家庭教育機構或社會資源機構參觀。
(八)親子活動:親子營、親子郊遊、親子共學時間,或配合親子節慶舉辦聯誼或趣味活動,並邀請家長參加。
(九)其他方式: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成長團體等。
六、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時間:
(一)國小部分:晨間時間、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課程、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
                    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二)國中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課程、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
                    他時間。
(三)高中職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社團時間、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
                       其他時間。
七、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的內涵,經統整家庭教育法所指稱之親職教育、子職教育、兩性教育、倫理教育、
     婚姻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等項目,成為以下三項:
(一)家人關係:主要強調在家庭中的家人間互動關係以及社會風氣與政策對於家庭的影響。
 (二)家庭生活管理:幫助家庭善用各種有效資源,實現家庭重要的生活目標與價值的所有活動。主要強調學生
       對個人與家庭資源的認識、居家生活的安排、休閒生活規劃的學習。
(三)家人共學:強調個體為家庭中的一份子,讓學生知道家人是可以一起學習的,其精神著重在家庭成員共同
       學習的習慣,並建立正向、積極、坦誠、無阻礙的家庭互動關係。
八、各級學校規劃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參考綱要如附表。
九、學生學習評量方式:
(一)以學習單、問卷等方式評量:瞭解學生對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的學習成果。
(二)績效追蹤評量:在活動過後一段時間,以預擬項目觀察學生的行為表現,或家長提供其子女之行為表現。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及各級學校編列年度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學校辦理情形考核與獎勵:
(一)學校定期考核:
1.於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中,提出推動家庭教育現況之討論,對於待改進處並作追蹤檢視與輔導。
2.召開輔導會議,由有關人員按預定項目實施自我檢核。
(二)列入校務評鑑,實施考核。
(三)經校務評鑑考核辦理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成效良好學校,由本府教育局予以獎勵。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