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學年度新生入學活動–心手相連,愛的另一半

活動名稱:新生入學活動–心手相連,愛的另一半

活動紀錄者:江慧真、林姍儀

活動日期: 100 年 8月30日

參加對象:一年級學生和家長

活動說明:

  1.走進童話的世界─聽故事時間。

  2.在教師與學長姐的帶領,並在家長的陪伴下認識校園的環境。

  3.學校傳統學長制度活動─愛的另一半

     認識學長姐,一人拿一半,感情卡不會散!

  4.愛的園丁─種下愛的小樹苗,每天用心照顧。

活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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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進童話的世界                                      ◎認識校園巡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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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愛的另一半─ 學長姐、學弟妹相認            ◎種下愛的小樹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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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合照   一忠與五忠                              ◎大合照  一孝與五孝

宜蘭縣各級學校實施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

宜蘭縣各級學校實施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

95年3月14日府教終字第0950031698號函

一、目的:

(一)建構家庭教育學習網絡,以營造家庭教育相關知識之學習風氣,進而提昇家庭生活品質。

(二)以營造學校學生家長志工之學習團隊,培養及帶動家庭學習風氣,進而創造祥和的家庭生

       活環境。

(三)帶動家庭成員參與,共同學習風氣,透過個人的學習與家人互動,進而提昇家人的分享機

        制及溝通管道,以創造和諧的家庭氣氛。

(四)落實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

        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二、本要點所稱各級學校指本縣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各級學校施行家庭教育除融入正規課程之外,應依本要點規劃於每學年實施四小時以上之家庭
     教育課程及活動。
四、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規劃之原則:
(一)共同參與: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根據學校不同需求及辦學特色討論選擇學校施行之課程主題及進行方式,
       責由教務處主要統籌,其他處室協同執行,全校教職員工共同參與,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
(二)廣徵意見:廣徵教師、家長及學生意見,瞭解其需求,並參考教育部、本縣及其他縣市出版的家庭教育課程
       教案參考彙編,做為學校本位安排家庭教育課程設計的依據。
(三)適性推展:為使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達到最大成效,實施方式宜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的目標,並以學
       生經驗為出發點,因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之不同而規劃不同主題,以適應家庭生命週
       期發展需求。
(四)善用資源:善用學生家長委員會、家長志工團、青少年輔導或社會教育機構等社會資源,施行家庭教育課程
        及活動。
(五)親師合作:學校應會同家長會推展親職教育,並用各種方式鼓勵家長踴躍參加,以同步推展「家庭」終身學
       習的概念,協助學校教育,增進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成效。
五、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的方式:
(一)演講:邀請家庭教育領域學者專家蒞校演講或校內人員擔任。
(二)座談:議題討論、深度對話及經驗分享。
(三)辯論:利用議題正反意見論證,澄清問題。
(四)讀書會:利用短文、繪本、書籍等文字媒介進行閱讀討論與分享。
(五)影片賞析:利用電影、紀錄片等視訊媒介進行觀後感討論與分享。
(六)角色扮演:議題困境解決、家庭角色易位演示等。
(七)參觀活動:家庭教育機構或社會資源機構參觀。
(八)親子活動:親子營、親子郊遊、親子共學時間,或配合親子節慶舉辦聯誼或趣味活動,並邀請家長參加。
(九)其他方式: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成長團體等。
六、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時間:
(一)國小部分:晨間時間、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課程、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
                    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二)國中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課程、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
                    他時間。
(三)高中職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社團時間、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
                       其他時間。
七、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的內涵,經統整家庭教育法所指稱之親職教育、子職教育、兩性教育、倫理教育、
     婚姻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等項目,成為以下三項:
(一)家人關係:主要強調在家庭中的家人間互動關係以及社會風氣與政策對於家庭的影響。
 (二)家庭生活管理:幫助家庭善用各種有效資源,實現家庭重要的生活目標與價值的所有活動。主要強調學生
       對個人與家庭資源的認識、居家生活的安排、休閒生活規劃的學習。
(三)家人共學:強調個體為家庭中的一份子,讓學生知道家人是可以一起學習的,其精神著重在家庭成員共同
       學習的習慣,並建立正向、積極、坦誠、無阻礙的家庭互動關係。
八、各級學校規劃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參考綱要如附表。
九、學生學習評量方式:
(一)以學習單、問卷等方式評量:瞭解學生對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的學習成果。
(二)績效追蹤評量:在活動過後一段時間,以預擬項目觀察學生的行為表現,或家長提供其子女之行為表現。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及各級學校編列年度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學校辦理情形考核與獎勵:
(一)學校定期考核:
1.於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中,提出推動家庭教育現況之討論,對於待改進處並作追蹤檢視與輔導。
2.召開輔導會議,由有關人員按預定項目實施自我檢核。
(二)列入校務評鑑,實施考核。
(三)經校務評鑑考核辦理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成效良好學校,由本府教育局予以獎勵。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令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七六八○號令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兩性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倫理教育。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七、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三、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策劃、委辦及督導事項。
四、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五、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及在職訓練事項。
六、家庭教育之宣導及推展事項。
七、推展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八、其他全國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
二、所屬學校、機構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三、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四、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戶政、勞工、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三、國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本法公布施行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已進用之家庭教育中心專業人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績優並符合第二項專業人員資格者,得依業務需要優先聘用之。

第八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如下:

一、家庭教育中心。
二、各級社會教育機構。
三、各級學校。
四、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
五、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第九條

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

第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家庭教育之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提供各種進修課程或訓練;其課程或訓練內容,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研訂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措施並推動之;必要時得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辦理。

前項優先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提供至少四小時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研訂獎勵措施,鼓勵適婚男女參加。

第十五條

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各級學校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進行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教材之研發。

第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寬籌家庭教育經費,並於教育經費內編列專款,積極推展家庭教育。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鼓勵公私立學校及機構、團體、私人辦理推展家庭教育之工作。

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