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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通過「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草案

日期:108-05-0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建立更完整的原住民族教育體制,保障原住民族教育權,此次修法讓關照層面更廣,支持資源更全面,對我國原住民族人才培養與發展十分重要。
蘇院長指出,請教育部及原民會以更務實方式,訓練好族語教師、編好族語教材。只有好的族語教師,做好族語教學,才能成為原住民族存續的火炬。
蘇院長表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教育部指出,「原住民族教育法」於87年6月17日制定公布,共歷經4次修正,其中3次為部分條文修正,距前次全案修正(93年9月1日)已近15年。為落實總統「建立完整的原住民族教育體制」政策,並回應各界對於原住民族參與教育的期待,因此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強地方政府實施原住民族教育權責。(修正條文第3條、第19條)
二、深化民族教育,強化原住民族參與: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明定原住民族及部落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民族教育之規劃及實施具共同參與權。(修正條文第5條、第12條、第30條)
三、強化部會間及中央與地方之分工合作:中央及地方政府召開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政策相關會議及訂定發展原住民族教育計畫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至第9條)
四、增訂設立原住民族學校之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修正條文第15條)
五、增加辦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彈性措施:增訂原住民族教育得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方式辦理之依據,並得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修正條文第20條、第21條)
六、研訂原住民公費留學保障名額之學門,並以原住民族需求培育人才。(修正條文第23條、第24條)
七、擴大原住民族教育對象:擴大至學前教育及12年國教階段之所有學生,並鼓勵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員工參與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修正條文第29條、第43條)
八、明定民族教育師資培育,強化公費生族語能力,並充裕原住民族籍師資。(修正條文第31條至第37條)

討3法條 原住民族教育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