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文化國中九十九學年度九年級校外教學參觀活動實施辦法
一、 主旨:為增廣學生見聞,陶冶學生健全身心,並體驗團體生活及旅遊禮儀,特舉辦九年級學生校外教學參觀活動。
二、時間:100年1月17、18、19日(星期一至星期三),共三天二夜。
三、地點(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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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1/21):文化國中 白木屋品牌文化館 大台中餐廳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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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1/22):溪頭立德飯店(早餐) 九族文化村 九族文化村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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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天(1/23):龍潭渴望園區(早餐) 六福村主題樂園 六福村主題樂園午餐
四、參加對象:本校九年級學生。
五、參加人數:以實際報名繳費人數為準。
六、旅費:每位學生新台幣4,000元整(含食宿、交通、門票、參觀、保險費)。
七、帶隊老師及工作人員:
總領隊:黃忠燦校長 領隊:游世民主任
生活教育組:游維哲組長。 行政組:游惠君組長。
生活輔導組:林英梁、呂正榕、陳宏治、許瑞秋、林佑信、陳業漪、石瑩潔、莊秀冠。
八、參加同學必須繳交家長同意書(如附件一);不參加同學仍需到校上課(由教務處安排教室及教師),否則需家長親自到校辦理請假手續,方能請假離校。
九、為提高旅遊學習效果,擬舉辦九年級校外教學參觀活動徵文、攝影比賽,詳細辦法另擬。
十、凡在校曾受小過(含)或警告四次以上處分之同學,應於繳交回函後,需先經評審會議通過准予參加,並簽保證書通過後,始可繳費參加。
十一、本辦法經校長核定並陳報縣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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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家長同意書—(家 長 回 函)
一、 貴校舉辦九十九學年度九年級學生校外教學活動辦法敬悉。
二、 □本人同意敝子弟參加貴校校外教學活動,一切遵守學校規定,並服從隨隊老師指導,若有違
反規定,則按校規處分。
三、 □本人不同意敝子弟參加貴校校外教學活動,(原因: )
此 致
文化國中 學生: 九 年 班 號
姓名:
家長: 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