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

宜蘭縣壯圍國民中學教師會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

一、會議日期: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二

二、會議時間:下午1325

三、會議地點:壯圍國中莊園樓一樓諮商室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討論事項:

1. 團體協商的內容及注意事項  2. 推派學校協商代表

六、結論

1.    本校參加教師公會會員人數已達學校編制教師員額二分之ㄧ以上之門檻,因此本校具協商資格,且經由會議通過參與協商。

2.    可協商之內容如下:

<1>上班時間調整之適當性目前學校規定學生到校時間為07:25以前到校,導師亦同,

   且打掃時間也必須於該時間前完成;若學生提早到校打掃,在學校發生意外事件,其

   責任歸屬之問題。

<2>依據縣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教師及職員每日上班時數八

   小時,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第3點第2項規定:「各校得視業務實際需要,

   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影響服務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公時間,不受第

   一項規定之限制」。因此學校行政人員是否可與資方協商,若因業務需要須提早到校或

   延遲下班時間者,可提出寒暑假申請補休。

<3>討論本校專任教師輪休制度,是否可依據積分或其他公平原則調整教師是時擔任專任

   教師(此項為校內議題)

<4>討論學校實施第八節輔導課之必要性。有鑑於學生於第八節留下實施輔導課之成效並

   不明顯,乃至於12年國教的來臨,是否有必要強制實施輔導課。

<5>教師值週暨校外巡查時,因教師不具公權力,所以當教師在路口指揮時的困擾與巡查

   時若遇學生違規時的處理方式,另因教師值週時需離開各自的班級,若此時學生於教

   室內發生安全問題,其責任歸屬問題,是否須考量同一時間不能做兩件事情的情節。

3.    因第一屆協商代表有其適任性及時間因素考量的問題,因此第一屆的協商代表由教師會委員共同提議推派,並於適當時間對委員說明團體協商的重要細項後,從第二屆開始將改為普選方式推派。

*本次協商代表

順位

姓名

1

胡玉琦

2

陳裕傑

3

林宜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