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指標 二.【學校物質環境】

105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指標

.【學校物質環境】

2-2-1按規定設置足夠的大小便器及洗手設備並維持清潔。

1)學校便器符合部頒標準,並有廁所管理辦法及紀錄。

請勾選

0=

1=完全符合教育部規定

2=完全符合教育部規定、有維護辦法

3=完全符合教育部規定、有維護辦法,且有清潔紀錄

備註

*根據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民國91610發布)每100位學生,男用大便器23個,小便器45個。女用大便器78個為原則。

*根據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民國98年修正版)

男用大便器,每501個;小便器,每301個。

女用大便器,每101個。

*學校依部頒標準列出統計資料

*維護及管理辦法

*相關紀錄

3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便器統計資料

維護及管理

辦法

*廁所檢查記錄表

*廁所安全維護巡察記錄表

*廁所整潔評分表馬桶

2)學校洗手設備符合部頒標準,並有洗手設備管理辦法及紀錄。

請勾選

0=

1=完全符合教育部規定

2=完全符合教育部規定、有維護辦法

3=完全符合教育部規定、有維護辦法,且有清潔紀錄

備註

*根據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各校有關便器、洗手台、洗手盆之設置總數,應符合內政部所訂之【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民國100630日公布)。

*洗手(面)盆:各級學校每60人一個。

*學校依部頒標準列出統計資料

*維護及管理辦法

*相關紀錄

 

3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洗手設備統計資料

*維護及管理辦法

*洗手設備清潔 安全維護巡察記錄表

*整潔評分表洗手台

2-2-2訂定飲用水設備管理辦法,定期維護飲用水衛生。(如:定期清洗水塔、水池及飲水機水質檢驗)

請勾選

0=

1=有訂定飲用水設備管理辦法

3=有訂定飲用水設備管理辦法,且有定期更換相關設備及水質檢驗合格紀錄

*設備管理辦法

*維護紀錄

3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飲水設備管理辦法

*飲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

*水塔清洗紀錄

 

105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指標 三.【學校社會環境】

105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指標

.【學校社會環境】

3-1-2學校制訂班級的健康生活守則或透過獎勵制度,鼓勵健康行為實踐。

請勾選

0=

2=有班級的健康生活守則

4=有班級的健康生活守則及獎勵制度

[補充說明]

  • 學校要有全校性的辦法要求各班級訂定健康生活守則的紀錄(行政上的佐證資料),生活守則可以提出部分班級做代表。

  • 要有學校整體的獎勵制度實施計畫。

*班級健康生活守則或獎勵制度

 

4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利澤國中獎懲要

  

*利澤國中品德教

 育之學生生活規

  

品德教育實施

   計畫暨中心得目

「學生日常生活常規注意事項」

*「宜蘭縣立

   澤國民中『學

   生誠實榮譽卡』

   實施要

「飯後潔

   勵計畫」

*「健康體位

   多喝水計畫

3-1-3辦理教職員工健康促進相關活動。

請勾選

0=

2=有相關活動計畫書

4=有相關活動計畫書及活動過程紀錄

[補充說明]

  • 心理健康或是健康生活的相關活動都包含在內。

*活動計畫

*過程紀錄

4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105.8.教職員體適能研習

*105.8.2罕見疾病宣導

*105.11.10防癌教育宣導

*106.3.17教師健康飲食研習蛋糕製作

*106.3.25員工健康體適能登山健走活動計畫

*106.4.20教師家暴性侵害防制研

*106.5.11教職員CPR研習

*106.6.8教職員暨學區家長校園正確用藥教育宣導

 

3-2-2學校應擬定重大事件因應計畫,如:處理教職員工

生之暴力、受虐、性侵害、AIDS、自殺及死亡等事件。

 

校園對於教職員工生危機處理辦法。

請勾選

A.教職員工

0=

3=有教職員工危機處理辦法

B.學生

0=

3=有學生危機處理辦法

*相關執行辦法

6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教職員學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重大校安事件處 

理流程

*教職員-「 

   員互助要

*學生-「利澤國

中學生自我傷害

防治措施及處理

機制」

*學生-「性侵害

與家暴防制處理

辦法」

學生-「學生憂鬱與自傷級防治處理機制實施辦法」

 

105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指標 四.【健康生活技能教學與行動】

105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指標

.【健康生活技能教學與行動】

4-1-1健康教育課程設計以生活技能為導向,並運用多元化和以學生為中心的健康教學策略和活動形式來推行健康教育。

A. 包含「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國中小)/「健康與護理科目」(高中職)之學校總體課程計畫

請勾選

0=

2=

B.有以生活技能取向及學生為中心的健康教學教材設計

以生活技能取向的健康議題(如:菸害防制、健康體位、口腔衛生、視力保健、檳榔防制、全民健保、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等議題)設計生活技能取向及學生為中心之教案

請勾選

0=

2=部分授課教師有提供

5=每位授課教師有提供

C.有生活技能取向及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活動紀錄

以生活技能取向的健康議題(如:菸害防制、健康體位、口腔衛生、視力保健、檳榔防制、全民健保、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等議題)設計生活技能取向及學生為中心之教案

請勾選

0=

2=部分授課教師有提供

5=每位授課教師有提供

[補充說明]

  • 總體計畫要有全校的課表。

  • 生活技能包含:情緒篇(自我覺察、情緒調適、抗壓能力、自我監控、目標設定);人際篇(同理心、合作與團隊作業、人際溝通能力、倡導能力、協商能力、拒絕技能);認知篇(做決定、批判思考、解決問題),包含其中一項以上即可;健康相關技能(如刷牙)等則不列入給分範圍。

  • 若所有授課教師均使用相同教案,提出證明即可。

  • 評分以教師為單位,每位授課教師包含正式、代理及鐘點教師等。

*相關課程計畫

*教學課程紀錄

12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利澤國中105年度課程教學計畫

【健康體位飲食】

*健康教育課程教案活動記錄健康體位活動與熱量

*健康教育課程教案活動記錄健康飲食我的均衡飲食

*健康教育課程教案活動記錄健康飲食食品添加物

【正確用藥教育】

*正確用藥教育教案記錄

*正確用藥教育我的友好藥局

【性教育】

*愛滋病防治教案活動記錄

 

【國小】4-1-2依據課程規定安排健康教育課程上課時數,各年級每週至少一節課。

【國高中】4-1-2依據課程規定安排健康教育課程上課時數,每週至少一節課。

各年級課表或教學日誌。

請勾選

0分=無

1=資料不完整

2分=有

*課表或教學日誌

2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課表及教師日誌

【國小】4-2-3 健康教育授課教師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每二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十八小時

【國高中】4-2-4 健康教育授課教師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每二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十八小時

健康教育授課教師研習時數統計表。

請勾選

0=

3=部分授課教師達研習時數

6=每位授課教師都達研習時數

[補充說明]

  • 依照學校衛生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 104學年度為標準,研習時數計算日期為10481日至106731日。

  • 教學年資滿2學年者,須研習18小時。

  • 教學年資達1學年未滿2學年者,須研習12小時。

  • 教學年資達1學期未滿1學年者,須研習6小時。

  • 排除教學年資未達1學期者,毋須提供研習時數。

  • 若學校沒有正式/代理教師,需提出相關佐證證明,則本指標於初審時不適用。

*研習時數證明

*學校需將班級數及健康教育教師數列出,再將每位健康教師擔任健康教學年資及參加衛生相關研習列出(提出每師之各人進修證明以核實研習時數及內容)

6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正式/代理教師為兼任代課缺

*利澤國中代理教師簡章

 

105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指標 -五.【社區關係】

105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指標

.【社區關係】

5-1-2學校積極舉辦可讓家庭參與的健康促進活動

健康教育及健康促進活動計畫及過程紀錄。

請勾選

0=

1=有活動計畫(或辦法)

5=有活動計畫(或辦法)及過程紀錄

*計畫書(或辦法)

*過程紀錄

5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105.8.罕見疾病宣導

*105.09.25親職教育活動家長愛的饗宴

*105.8用藥安全短劇拍攝/五結民家館

*105.09.29志工媽媽協助學生健康檢查

*105.11.09家庭教育新住民媽媽甘苦談

*106.05.11家長CPR研習宣導

*105.11.10防癌教育宣

*106.6.8教職員暨學區家長校園正確用藥教育宣導

5-3-1學校結合衛生單位與地方團體辦理健康促進活動。(如:健康體位、無菸()校園、口腔保健、視力保健、性教育、正確用藥等議題)。

各項議題活動實施計畫及過程紀錄。

請勾選

學校辦理健康促進活動有運用衛生單位所提供的各項資源(如:手冊、單張、海報宣傳品等)。

兒童及青少年健康的地方團體或衛生組織,協助參與學校活動。

學校配合衛生單位舉辦健康促進活動(如:縣市健康體重計畫、戒菸講座、血壓量測、血糖檢測、癌症篩檢等)。

給分說明

0=均無

1=達成一項

3=達成兩項

6=達成三項

*相關計畫書

*過程紀錄

6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105.8.教職員體適能研習/世界健身俱樂部

*105.11.10防癌教育宣/財團法人癌症臨床研究發展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

*105.11.7-11.12命教育活動~自閉症藝術潛能創作展/自閉症者福利協會

*105.10.24流感疫苗接種/羅東博愛醫院

*105.11.12正確用藥暨全民健保宣導五結衛生所

*106.5.31菸害防制宣導/五結衛生所

*105.5.31癌症防治宣/財團法人癌症臨床研究發展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

*106.2特教牙醫篩檢/仲輝牙醫

*106.6.8教職員暨學區家長校園正確用藥教育宣導/羅東博雅藥局

 

105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指標-六.【健康服務】

105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指標

.【健康服務】

【國小】6-1-2提供健康檢查,檢查前有對學生做教育性說明,並通知家長。

【國高中】6-1-1提供健康檢查,檢查前有對學生做教育性說明,並通知家長。

說明通知書或單張及過程紀錄。

請勾選

0=

1=有家長通知書

3=有家長通知書、健檢教育性說明單及過程紀錄

*家長通知書

*教育性說明單張

*過程紀錄

3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家長通知書

*教育性說明

*行前說明會過程記錄

*健康檢查過程記錄

【國小】6-1-3學生接受健康檢查的完成率。

【國高中】6-1-2學生接受健康檢查的完成率。

請勾選

0=

3=

[補充說明]

完成率應達100%,應檢人數可扣除家長不同意者,但需檢付相關證明文件。

*完成率=

實際受檢人數

應檢人數

3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健康檢查完成率100

 

6-1-5罹患特殊疾病學生能造冊管理,並分別擬定生活照護要點,持續關懷,掌握病情有紀錄可查。

特殊疾病學生名冊及關懷紀錄。

【特殊疾病依照「學校衛生法」第12條規範】

請勾選

0=

2=有特殊疾病學生名冊

5=有特殊疾病學生名冊及關懷紀錄

給分原則

若學校完全沒有特殊疾病學生,則可給2分。

*學生名冊

*關懷紀錄

5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105學年度特殊疾病學生名冊

 

*利澤國中特殊疾病照護說明

*特殊疾病個案管理紀錄

 

105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指標-【特色加分】

105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指標

【特色加分】

[特色加分]議題執行成果或可涵蓋「學校衛生政策」、「學校物質環境」、「學校社會環境」、「健康生活技能教學與行動」、「社區關係」、「健康服務」等六大面向等活動,每一筆內容視資料完整性斟酌給予加分(1-3分)

執行紀錄

20

六大範疇分類

【學校衛生政策】

*「校務發展藍圖」*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105學年度校園登革熱防治計畫

*106年度校園正確用藥計畫書

*教師健康講座時數 證明

【學校物質環境】

*105年度校園害防救計畫

*105年度防災教育演練成果

*106年度教室照光檢測

*學校環境教育成果網

【學校社會環境】

*105.9.9教職員健

康體適能—測功儀

競賽

*教職員教職員互助要點

*105.10.24熱愛生 命獨臂舞手王屬 蕎老師

*106.3家暴性侵防漫畫比賽

*106.5校園用藥安全書籤比賽

*本校西式划船隊屢創佳績

【健康生活技能教學與行動】

*105.9成立「健康中心小護士訓練團隊」

【社區關係】

*106.05.31自殺防制宣導/五結衛生所

*105.11.23健康飲食家長樂活教室

*106.4.13五結康寶藥局參訪/五結康寶藥局.五結衛生所

*五結鄉公所噴灑消毒水環境消毒

*學區安全維護網路落實「全國孩子支持網」

【健康服務】

*利澤國中護理人員職務代理制度

*上傳健康檢查資料數據

*校園登革熱防治宣導

*106.5.31全民健保議題宣導

*106.05.23特殊疾病宣導癲癇

*106.06.12流感防治宣導

*106.6.8教職員暨學區家長校園正確用藥教育宣導

*張貼「醫療院所相關資料」

*105.9健康中心小護士培訓

*利澤國中用藥安全短片

[特色加分]能涵蓋「二代健康促進學校」計畫,強調目標問題取向、方法實證取向、評價績效取向等重要理念,應用行動研究方法推動各議題的健康促進學校計畫,並具體了解效果,及檢討與提出改善方案

執行紀錄

5

*105年度校園正確用藥議題行動研究報告

 

利澤國中健康促進學校-健康體位-划船隊賽事佳績

本校划船隊屢創佳績

https://view.officeapps.live.com/op/embed.aspx?src=http%3A%2F%2Fblog.ilc.edu.tw%2Fblog%2Fgallery%2F5113%2F5113-3891045.doc

https://view.officeapps.live.com/op/embed.aspx?src=http%3A%2F%2Fblog.ilc.edu.tw%2Fblog%2Fgallery%2F5113%2F5113-3891046.doc

https://view.officeapps.live.com/op/embed.aspx?src=http%3A%2F%2Fblog.ilc.edu.tw%2Fblog%2Fgallery%2F5113%2F5113-3891047.doc

宜蘭縣立利澤國民中學健康中心健康檢查資料上傳

宜蘭縣立利澤國民中學健康中心健康檢查資料上傳

執行方式

1、學生資料運用「學生健康資料系統」做管理

2、依據公文或公告時間如期上傳健康檢查資料

3、統計結果於會議報告並做為執行計畫之依據及改善目標

https://view.officeapps.live.com/op/embed.aspx?src=http%3A%2F%2Fblog.ilc.edu.tw%2Fblog%2Fgallery%2F5113%2F5113-3890091.doc

宜 蘭 縣 立 利 澤 國 中 學 生 獎 懲 要 點

 

 

最後修訂106.01.20

 

宜 蘭 縣 立 利 澤 國 中 學 生 獎 懲 要 點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之一條訂定之。

第二條        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1、      年齡之長幼。

2、      年級之高低。

3、      身心之狀況。

4、      智商之差異。

5、      動機與目的。

6、      態度與手段。

7、      行為之影響。

8、      家庭之因素。

9、      平日之表現。

10、  初犯或累犯。

11、  行為後之表現。

12、  其他因素。

第三條        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榮譽卡優點或其他適當之獎勵。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可採下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等之特別鼓勵。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嘉獎:

1、      參加團體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異者。

2、      拾物(金)不昧,足為同學模範者。

3、      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4、      執勤特別盡職者。

5、      主動為公服務者。

6、      勸告同學向上者。

7、      運動比賽時表現運動道德者。

8、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9、      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10、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11、  在車船上讓座長輩、老弱、婦孺者。

12、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服裝儀容整潔、禮節周到、節儉樸素等)。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1、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表演或比賽,增進校譽者。

2、          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3、          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4、          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5、          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6、          提倡正當休閒活動成績優良者。

7、          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8、          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9、          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0、      拾物(金)不昧,價值貴重者。

11、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1、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2、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3、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4、  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5、  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6、  拾物(金)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7、  其他優良行為合予記大功者。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1、  於同一學年內,記滿三大功後,復有合於記大功之行為事實者。

2、  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3、  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屬實,值得表揚者。

4、  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優良表揚者。

5、  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6、  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7、  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特優者。

8、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第八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採取下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調整參加課程表列以外的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輔導學生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

(八)賠償所損害之公務或他人物品。

(九)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採取以上措施,於必要時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可請學校行政單位或其他社會社輔相關單位協助之。

第九條        所採取管教措施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學校可為下列懲罰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請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五)經輔導過程得以改變學習環境             (六)其他適當措施。

觸犯刑法者,應通報教育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第四款屬一時性措施,執行時應經適當程序,考量學生家庭狀況後,徵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在不影響學習權及受教權之情況下,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帶回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

學校採取以其他適當措施懲罰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警告:

1、  與同學發生衝突,情節輕微者。

2、  上課時破壞秩序,侵犯他人聽課權利,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

3、  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經多次提醒仍不改正者。

4、  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輕浮隨便者。

5、  擔任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6、  屢次值勤不盡職者。

7、  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8、  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9、  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影帶、光碟者。

10、  言行不當,經勸導仍不知改正者。

11、  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12、  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13、  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侵犯他人隱私權者。

14、  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

15、  違反學校交通安全相關規定者。

16、  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17、  未經申請攜帶手機等通訊器材或在校時未關機,屢經勸告仍不知改正者。

18、  破壞校園整潔影響公共衛生者。

19、  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1、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重大者。

2、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或印章者。

3、不假離校外出者。

4、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5、拾物不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6、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7、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8、逃家查證屬實者。

9、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1、   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2、   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3、   誣蔑師長情節重大者。

4、   全校性以上考試舞弊者。

5、   竊盜行為情節較重或勒索威脅他人者。

6、   行為不檢,有損校譽,情節重大者。

7、   酗酒、賭博、抽煙(電子煙)、吸食或注射麻醉藥品,經查明屬實者。

8、   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9、   故意損毀公物,情節嚴重者。

10、  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11、  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大過者。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1、    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2、    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勸不悛者。

3、    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4、    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5、    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6、    其他不良行為,應予特別懲罰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獎懲會議決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1)         留校察看或由家長帶回管教(時間以兩週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做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2)         留校察看期間或家長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嚴重違反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記錄僅作轉入新校之參考,不作累積計算,俾使其深切悔改。

第十四條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家人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第十五條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成員不得與「申訴評議委員會」重複),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等規定,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共同訂定之。

第十六條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家長或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七條學生獎懲委員會為大過以上之決議後,應做成通知書,載明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通知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第十八條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可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十九條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受託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應邀集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相關人員等共同訂定之。

第二十一條       所有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小功、小過,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佈,並通知導師、輔導諮商組長加強輔導。大功、大過則由學務處會簽導師提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校長核定後公佈。

第二十二條       訂定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要點,以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並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有關加減分之標準辦理。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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