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6學年度教職員生健康體位計畫
利澤國中健康教育課程教案活動記錄-健康體位-活動與熱量
健康教育課程教案活動記錄-健康體位-活動與熱量
1.教案內容
2.教學記錄學習單
3.教學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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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澤國民中學口腔保健潔牙計畫
利澤國民中學口腔保健潔牙計畫 104.8.31修
一、 依據: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保健計劃–口腔保健教育辦理。
二、 實施目標:
1. 增進學童口腔衛生保健知識,以建立口腔衛生保健觀念與態度。
2. 養成學生餐後潔牙之好習慣,並內化於心,從校園延伸至家庭,落實於日常生活。
3. 降低學生齲齒的比率。
三、 實施時間:每日中午用餐後
四、 實施對象:全校師生
五、 實施方法:
1. 每人自行準備牙刷、牙膏、潄口杯。
2. 每班小護士或健康促進小志工,協助餐後潔牙活動並記錄每日潔牙情形。
3. 每週回收潔牙記錄表,將全班潔牙率列入競賽,並公布於健康專欄。
4. 每年配合縣府辦理一年級學生口腔檢查。
5. 發給齲齒通知單並追蹤矯治結果。
6. 不定期辦理牙菌斑測試,衛教潔牙方法。
7. 辦理口腔保健宣導及海報張貼。
六、獎勵辦法:
1.以個人為單位,若個人當月潔牙率達8成,予以登記誠實榮譽卡優點1支,以資獎勵。
2.以學期為單位,總成績排行全校第一名且潔牙率達90%,該班每人嘉獎1支,以資獎勵。
七、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宜蘭縣立利澤國中學生生活競賽實施辦法
宜蘭縣立利澤國中學生生活競賽實施辦法 106.08修訂
一、目的:為使學生養成重紀律、守秩序、愛護環境之良好習慣,發揚自動自發自治的精神,培養整齊、確實、肅靜的習慣,特訂定本辦法。
二、範圍:以全校各班級為單位,評分內容以早自習(含朝會)、午休時間為主。
三、實施辦法:
(一)不分年級以全校各個班級為比賽單位,分成「秩序」、「內掃整潔」、「外掃整潔」三大項目評分。評分以登記「缺失」為計分原則,依值週老師及評分糾察評分結果統計,當週缺失累計未達十個(以一日兩個缺失計算,若當週班級上課日數有異動,依此比例調整修正),即可列為優勝班級,頒發獎狀一幀,以資鼓勵。
(二)評分人員:
1、值週導護老師(門口值週老師評比秩序、校內值週老師評比內掃整潔):直接在「教師
值週日誌」上評分(即登記缺失),若有須改進的缺失,請填寫在「改進意見」欄內。
2、學生評分糾察:每班於學期初選出秩序、內掃整潔、外掃整潔、廁所整潔糾察各1名,
共四名,由學務處負責組訓。評分內容分為早自習(朝會)、午休時間,依班級實際狀
況登記缺失。若有須改進的缺失,填寫在「改進意見」欄內。
(三)值週導護老師及秩序糾察所評之評分表,每天第五節由負責同學影印公布於二樓導師室外白板上,請各班衛生股長及風紀股長利用時間前往觀看,加以改進。
(四)當週比賽成績於每週五午休後統計,並於次週朝會時由校長頒獎。
(五) 獎勵辦法:
1. 在同一學期內,秩序、內掃整潔、外掃整潔各項分別累計五週獲得優勝的班級,該班同學各記嘉獎乙次。
2. 在同一學期內,累計五週同時獲得內掃整潔、外掃整潔、秩序三項優勝的班級,提報為「榮譽班」,頒發「榮譽班」獎狀一張。該班可於頒獎次日開始穿著便服到校上課,為期五天,唯便服應以整齊、清潔、大方為原則,嚴禁奇裝異服。
3.個人於學期內表現優良、服務熱心的同學,可由導師按其表現酌予記功嘉獎。
(六) 懲處辦法:
1. 當週缺失累計超過20個的班級,全班同學記缺點一個。連續二週缺失累計超過20個
的班級,全班進行愛校服務一個小時,服務時間內容由學務處安排。
(七) 不守秩序、有違校規者,經評分糾察、值週導護老師或其他老師登記,送交學務處,按情節之輕重,依獎懲辦法處理。
四、本實施辦法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宜 蘭 縣 立 利 澤 國 中 學 生 獎 懲 要 點
宜 蘭 縣 立 利 澤 國 中 學 生 獎 懲 要 點 最後修訂106.01.20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之一條訂定之。
第二條 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1、 年齡之長幼。
2、 年級之高低。
3、 身心之狀況。
4、 智商之差異。
5、 動機與目的。
6、 態度與手段。
7、 行為之影響。
8、 家庭之因素。
9、 平日之表現。
10、 初犯或累犯。
11、 行為後之表現。
12、 其他因素。
第三條 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榮譽卡優點或其他適當之獎勵。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可採下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等之特別鼓勵。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嘉獎:
1、 參加團體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異者。
2、 拾物(金)不昧,足為同學模範者。
3、 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4、 執勤特別盡職者。
5、 主動為公服務者。
6、 勸告同學向上者。
7、 運動比賽時表現運動道德者。
8、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9、 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10、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11、 在車船上讓座長輩、老弱、婦孺者。
12、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服裝儀容整潔、禮節周到、節儉樸素等)。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1、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表演或比賽,增進校譽者。
2、 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3、 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4、 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5、 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6、 提倡正當休閒活動成績優良者。
7、 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8、 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9、 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0、 拾物(金)不昧,價值貴重者。
11、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1、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2、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3、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4、 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5、 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6、 拾物(金)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7、 其他優良行為合予記大功者。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1、 於同一學年內,記滿三大功後,復有合於記大功之行為事實者。
2、 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3、 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屬實,值得表揚者。
4、 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優良表揚者。
5、 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6、 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7、 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特優者。
8、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第八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採取下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調整參加課程表列以外的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輔導學生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
(八)賠償所損害之公務或他人物品。
(九)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採取以上措施,於必要時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可請學校行政單位或其他社會社輔相關單位協助之。
第九條 所採取管教措施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學校可為下列懲罰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請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五)經輔導過程得以改變學習環境 (六)其他適當措施。
觸犯刑法者,應通報教育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第四款屬一時性措施,執行時應經適當程序,考量學生家庭狀況後,徵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在不影響學習權及受教權之情況下,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帶回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
學校採取以其他適當措施懲罰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警告:
1、 與同學發生衝突,情節輕微者。
2、 上課時破壞秩序,侵犯他人聽課權利,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
3、 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經多次提醒仍不改正者。
4、 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輕浮隨便者。
5、 擔任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6、 屢次值勤不盡職者。
7、 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8、 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9、 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影帶、光碟者。
10、 言行不當,經勸導仍不知改正者。
11、 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12、 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13、 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侵犯他人隱私權者。
14、 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
15、 違反學校交通安全相關規定者。
16、 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17、 未經申請攜帶手機等通訊器材或在校時未關機,屢經勸告仍不知改正者。
18、 破壞校園整潔影響公共衛生者。
19、 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1、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重大者。
2、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或印章者。
3、不假離校外出者。
4、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5、拾物不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6、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7、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8、逃家查證屬實者。
9、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1、 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2、 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3、 誣蔑師長情節重大者。
4、 全校性以上考試舞弊者。
5、 竊盜行為情節較重或勒索威脅他人者。
6、 行為不檢,有損校譽,情節重大者。
7、 酗酒、賭博、抽煙(電子煙)、吸食或注射麻醉藥品,經查明屬實者。
8、 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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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澤國中健康教育課程教案活動記錄-健康飲食-我的均衡飲食
健康教育課程教案活動記錄-健康飲食-
105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指標-自評表
105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指標 【一.學校衛生政策】
105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指標
【一.學校衛生政策】
標準項目及評分說明 | 佐證資料 | 滿分 | 自評 |
1-1-1學校制定一套健康促進政策。 | |||
健康促進學校計畫成員涵蓋不同處室的成員(包括校長、處室主任、組長、校護、學生與家長代表等),並依照需求評估,制定一套實施方案且納入整個學校的校務發展計畫或藍圖中,且經由校務會議表決通過。 請勾選(可複選) ■有依校內需求評估制定學校健促計畫實施方案或校務發展計畫 ■健康促進學校計畫成員涵蓋學校不同處室成員、及學生與家長代表 ■健康促進學校計畫經校務會議表決通過 給分說明 0分=均無 1分=達成一項 3分=達成兩項 5分=全部達成 [補充說明]
| *相關計畫或藍圖 *相關會議紀錄
| 5分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 |
1-1-2學校衛生委員會(或類似委員會)設置及運作情形,能成立學校衛生委員會,依健康促進學校工作內容,負責統籌規劃、推動及檢討學校的健康政策。 | |||
學校衛生委員會(或健康促進學校委員會)或校務會議/行政會議中有討論健康促進議題之紀錄。 請勾選 □0分=無 □3分=有(部分資料不完整) ■5分=有(資料完整) | *相關會議紀錄 | 5分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