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與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起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先經本府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方得與各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6月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064032A 號函辦理。

二、擬與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起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經本府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本府審議結果另案函知),方得與學校擬訂合作計畫,並由學校於106年8月11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合作計畫1份(併附光碟1份)函報教育部國教署,同時合作計畫一式8份需另由學校以副本抄送國教署委辦學校國立和美實驗學校教務處協助彙整;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旨揭合作計畫參考格式請洽學校或至本專網/資料夾/申請表件區下載使用 (http://blog.ilc.edu.tw/blog/blog/25222/resource/174315/3876403)

四、如有疑義,請洽本府教育處課發科承辦人蕭老師(9251000-2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