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訊息】有關擬自108學年度第1學期起與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案,請確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415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039723A號函辦理。

  2.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3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自108學年度第1學期起同時取得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籍之學生,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函報教育部許可後進行合作。

  3. 另請該學校於108710日(星期三)前檢具合作計畫115份函報本府,電子檔另併寄至song10@tmail.ilc.edu.tw彙辦,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並列為考核之參據。

  4. 如有疑義,請逕洽實驗教育創新育成中心侯小姐,聯絡電話:03-9255761分機50

  5. 檢附旨揭合作計畫參考格式1份。

  6. 9-高級中學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書(參考格式)(odt檔)

  7. 9-高級中學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書(參考格式)(word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