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4月15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039723A號函辦理。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3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自108學年度第1學期起同時取得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籍之學生,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函報教育部許可後進行合作。
另請該學校於108年7月10日(星期三)前檢具合作計畫1式15份函報本府,電子檔另併寄至song10@tmail.ilc.edu.tw彙辦,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並列為考核之參據。
如有疑義,請逕洽實驗教育創新育成中心侯小姐,聯絡電話:03-9255761分機50。
檢附旨揭合作計畫參考格式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