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這篇高雄市教師工會的文章,裡面說到:

有關會員詢問:「教師於學期中出國,需要請示機關首長以及跟學校報備嗎?」
本會再次澄清:教師於學期中出國,不需要「請示機關首長」或「跟學校報備」。

理由如下:

[@more@]

    1.出國屬憲法保障人民之遷徒自由,非以法律不得限制。
    2.行政程序法定義之法規命令,需有法律授權;例如《教師請假規則》就是《教師法》授權教育部訂定的。然而,目前聽到有關「限制教師出國」的說法,並無任何法律授權的法令依據。
    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1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書函,已將《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已修正為《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編審要點》,其中「非因公務出國部分之報核程序」業已刪除。

    4.教育部101年10月29日臺人(二)字第1010190892號的函釋(高雄市教師可於學期中出國公文.pdf
        【說明三】說得很清楚:「…(教師)請假規則對於教師得請事假之『理由』,法無明定(也就是說,請事假不用註明理由),是教師如欲請事假出國觀光,尚無違反請假規則規定之疑慮;…」

        另外,教育部之前曾發佈的「學期中不得以事假出國」函釋(教育部88.08.06(88)人(二)字第88091712號函重申88年的教育部94.10.11 台人(二)字第0940131963號函),也在這份函釋的【說明四】中再次宣告「不再適用」。

總之,教師請假應回歸《教師請假規則》為依循,始符法制 。
當然,請(事)假的核准權在學校(校長);還有,必須完成請假手續才能離校。

但這些並不表示「事假必須註明理由」或「出國必須請示或報備」。

至於,學期中「請假出國觀光」可能有「外界觀感」的問題,那就是當事人必須要自行評估,與法律規範無關。

可是,上述是高雄市的例子,台北市教育局在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0535346100號函就表明:

(一)查「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第7點規定:「教師於寒暑假外之上課期間,除因公、特殊事由或重病出國就醫外,為保障學生受教權,不得以事假出國。」是以教師於學生上課期間(含學生畢業後至放寒暑假前),除前述特殊事由外,不得請事假出國

(二)按本局99年1月5日北市教人字第09932022400號函示略以,教師兼行政人員於寒暑假上班期間出國皆須報准;至於專任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出國,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須報准外,其餘均不須報准;但教職員赴大陸地區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也就是台北市不准!至於「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裡,只有規範校長出國超過五日要報府核備,並沒有提到教師出國的部份,而且最後修定日期是民國 91 年,在這之後是否另有函釋就查不到了。目前也只有看到這篇凱旋國中的公民老師於 2011 年整理的資料

綜上所述,在原本的國定假日及週休假日要出國是可以的。
至於上課期間的事假,有些縣市規定不能影響課務或調課再出國,有些縣市連畢業班導師無課都不准出國。
宜蘭縣若是真的於 102 年之後都沒有其它的函釋,就是保有模糊空間,這樣有好有壞,真要出國就得考慮外界觀感,還有是否低調了。

最後修改日期: 2021 年 3 月 18 日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