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 46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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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不過合理使用的界定,須視個案情形認定,如有爭議,法院才是最後的裁判者。取得有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是最有保障的方法。教學上的使用可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關於著作權的說明

最後修改日期: 2021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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