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建立學校重大違規活特殊行為學生及家長名冊
■ 是 □否 (名冊留校備查)
說明:本校103年度無記大過以上處分之學生,但有特殊行為學生。
2-1-2訂定家長教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 是 □否
2-1-3
全年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人次:15人次
全年度辦理家庭教育輔導課程場次:0次
全年度家庭訪視人次:21人次
宜蘭縣立南澳中103年度提供家長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一、宜蘭縣政府(為輔導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建立正確之家庭教育觀念,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以落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指本府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學校對於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應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課程,以增進其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各級學校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四、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五、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視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到校實施個案諮商輔導。
(六)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七)其他適當方式。
六、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七、學校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學生資料個別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八、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時,得結合學生家長會辦理,或請其協助輔導。
九、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並加強輔導措施,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社會團體協助輔導。
附表、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內容及時數
課 程 內 容
| 時數
| ||
課程
類別
| 課程名稱
| 重要概念
|
|
核心
課程
| 親子支持、互動與溝通
| 家庭支持(經濟、情感)
良好之親子互動
良好學習環境
家人溝通技巧
關懷與接納子女
| 至少四小時
|
偏差行為與協助
| 子女之反社會行為
學校社區資源
子女交友情形
子女自律
子女對自己之行為負責
規律之生活
| ||
選擇
課程
| 父母之職責
| 親職教育
正向對待自己之子女
子女管理自我之行為
孕育良好之生活與學習環境
| 依家長需求彈性實施
|
家庭氣氛之營造
| 一致與適切之管教方式
完整之家庭功能
良好親子關係
感情融洽之家庭氣氛
| ||
家庭支持方案與資源
| 善用傳播媒體資訊
社會支援系統
舒緩社經壓力
學校安置系統
良好之親師關係
良好之社區環境品質
社區資源
| ||
兒童與青少年身心發展
| 兒童與青少年發展之需求
及早發現問題克服發展障礙
子女社會適應及自我調適能力
子女瞭解自我
發掘興趣與能力
發展自我概念
挫折容忍力
良好之生活適應能力
| ||
兒童與青少年壓力與抒解
| 壓力管理
健康之休閒環境
關心與同理子女
問題解決能力
子女課業輔導
| ||
兒童與青少年之次文化
| 社會增強方法
社會行為規範
人際關係能力
學習良好之社交技巧
同儕參與
| ||
親子共學
| 親子共讀之培養
家庭共同學習之概念
親子共學之方式、管道
| ||
重建家庭關係
| 促進責任行為減少非責任行為
增加家人相處時間
| ||
傾聽與表逹
| 情緒管理
正向自我對話
拒絕的技巧
傾聽子女之心聲
接納子女之情緒
| ||
家庭危機處理
| 問題解決之能力
尋找相關團體協助
減少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正確之道德觀念
婚姻諮商
|